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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少年法治消除“熊孩子”的矫正尴尬
http://www.scol.com.cn(2019-3-13 8:27:5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9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四川资阳市雁江区宴家坝村党支部书记查玉春在“两会”上提出建议,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中,能进一步明确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查玉春表示,近段时间发生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结果往往未达到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引起社会大众对此类案件的巨大焦虑(据3月12日《新京报》)。  

  接连出现的未成年暴力犯罪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焦虑,尤其是最近一年多湖南接连发生的3起未成年人涉嫌杀人事件,嫌疑人都只有十二三岁。其中两起,少年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双亲,另外一起的被害人也只有12岁。如果这些犯罪嫌疑人已经成年,势必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问题是这些犯罪嫌疑人还都是些“熊孩子”,并不能对其适用刑法处罚程序,而劳教制度的废止和收容教养场所的不规范甚至法律制度的缺失,更让这些犯下“重罪”的未成年人始终“逍遥法外”。  

  尤其是让社会和众多家长所担忧的是,因为得不到有力的矫正和制度惩罚,这些未成年“罪犯”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家庭无力监护教育甚至撒手不管;而司法制度模糊乃至“空白”,也无法行使有效的处罚制约,仅靠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养,却又面临着“无法可依”,多重的制度和执行场所的“空白”,不但让这些孩子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能量”,影响更多同龄人的健康成长,甚至在社会上形成了“犯罪要乘早”的扭曲观念。不少家长除了忧虑自己家孩子会受到这种负面影响以外,更担心如果这种状况不加以改变,未成年孩子不能对法律规则产生敬畏与恪守意识,势必会危害更多家庭以及整个未成年群体。  

  很显然,面对未成年犯罪矫正与惩罚的诸多法律空白,当务之急还是要尽快完善和制定新的针对性法规,同时,更要改变以往对未成年群体的“司法溺爱”观念,实现司法保护与矫正甚至适当处罚的辩证统一。此外,尽管现存的“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矫正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也收到了一定效果,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两种模式在司法程序和意义上还有待商榷与斟酌,缺少明确的法律程序和司法审判,无论是强制送入工读学校或收容教养,显然都是“名不正言不顺”。因此,我们也无需拘谨于这两种模式,应在法律的框架内,树立起新的矫正理念和积极探索更有利问题少年健康成长的矫正模式。  

  应当说,针对未成年犯罪和犯罪后的处罚与矫正,也是一道“世界难题”,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成熟的模式可循,3起未成年人涉嫌杀人犯罪之后,不少人呼吁降低刑责年龄,寄希望用刑法的惩治来震慑某些“熊孩子”,但降低刑责年龄让尚未心理成熟的“未成年人”过早承担刑事处罚,显然不是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最好选项,法律规则需要的是恪守而不是单纯“威吓”,尤其是对正处在“叛逆期”的问题少年,更是欲速而不达。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后遇到的矫正尴尬,已经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切和极大焦虑,特别是在我们经济快速发展和不断推进的法治社会进程中,孩子在享受丰富的物质和文化生活让身心获得健康成长的同时,无处不在且良莠不分的各类信息又让很多未成年人过早的接触到了成人社会,今日之少年已非往年之孩童,过早过多的制度规则容易约束未成年群体的腾飞翅膀,而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则又容易造就更多“无法无天”的“熊孩子”,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找到法治的最大“公约数”,这才是至关重要的当务之急。(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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