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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利器”护航“宝贝回家”
http://www.scol.com.cn(2019-3-6 8:11:4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安星予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这次上会,“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张宝艳带来了《关于加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的建议》。她认为,正是由于现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量刑过轻,对拐卖犯罪分子的打击起不到震慑作用,使得一些拐卖犯罪分子依然铤而走险,使得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仍不断发生。对此,张宝艳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应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绑架罪。(《中国妇女报》 3月4日)

  拐卖和打拐,这始终是一个民众不愿触及的社会痛点,更是全社会都无法回避之殇。每逢“两会”,在代表和委员们的提案和建议中,“打拐”、“保护妇女儿童”这些字眼永远不会缺席,今年亦然。

  近年来,最高法、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对“防拐”“打拐”力度的不断增大,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这道“全社会的伤疤”依旧触目惊心,鲜血淋漓。据悉,我国每年被拐失踪儿童数字依旧呈上升趋势,截止到2018年5月15日,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共发布3053名儿童失踪信息;而截止到2016年3月,民间志愿者寻子公益网站“宝贝回家”上,所登记的失踪儿童数目就已经达到了24457人......这不单单是一组冰冷的数据,在这背后,是无数个支离破碎濒临绝境的家庭,更是无数生而无望遗恨终身的父母。

  那么,在全社会的密切关注以及相关部门的重拳出击下,为何仍有部分拐卖犯罪分子不知悔改不肯收手,甚至孤注一掷顶风作案呢?抛去个人心理上的细微差别不谈,目前,我国法律大环境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量刑过轻、震慑不足,绝对是造成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的主要客观原因之一。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然而,在实际案件量刑中,“5年以上10年以下”基本上便是犯罪分子的“大限”了,若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还会考虑再做宽大处理。很显然,相较于那一个个因与至亲骨肉“没有死别只有生离”的痛不欲生的家庭而言,法律在对待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态度上,确实显得过于“温和”了些。

  实际上,不仅“两会”代表和委员们高度关注“打拐”法治进程,近年来社会民众对于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的呼声也是从未间断,不仅如此,对于收买被拐人员的家庭或个人“同罪同刑”的呼吁更是愈涨愈高。大众普遍赞同“买”是“卖”的根源这一观点,认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才是拐卖犯罪的源头所在,若是在对拐卖行为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同时,法律对于收买行为同样持“零容忍”态度,从源头上切断犯罪行为的发生,双管齐下标本兼治,才是彻底涤荡犯罪行为出现的根本遵循。

  此外,要消除各类失踪信息平台上的那一组组心碎的数据、完善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除了公安、法检部门重拳出击以外,社会力量的参与更是不可或缺。正是“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若是是每一个家庭都能联合协作,每一个民众都能积极参与,时刻提高警惕、安全意识长存,在发现可疑人员、异常行为,掌握有价值的线索后,及时反馈到当地公安部门,社会活动参与者全员联动,为所有的妇女儿童们编织一张牢固、安全的“社会保护网”,也是从根本上杜绝悲剧再次发生的有效途径。

  愿“从此在人世上也没有无奈的分离”。在法治文明不断向前迈进的今天,愿法律永远为爱护航,护送每一个“宝贝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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