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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执法”做好准备再起飞
http://www.scol.com.cn(2019-3-4 8:23:5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许朝军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开车还敢违停吗?连无人机都加入抓拍违法行列了。”2月28日,一则网帖热传,文中指出,仅2月,南宁利用无人机,就查处了438起违停。据新京报记者检索公开资料发现,济南、宝鸡、海南等多地已陆续将无人机应用到了城市交通管理当中,对开车玩手机、违停等行为进行抓拍。(《新京报》3月3日)

  据悉,无人机在全国各地正被政府部门越来越多地运用到了执法领域,在抓拍和治理限行车辆、违章车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科技和新技术在执法领域的运用,最看得见的效果,就是实现了执法行为的高覆盖,解决了现实中执法人力不足等缺憾,而且提升了执法行为的快捷和高效,在治理力度和震慑力度方面,更发挥着毋庸置疑的积极作用。

  但关键是,即便“无人机执法”应用会越来越广泛,其作用也值得充分肯定,一些负面不良影响和引人担忧的争论也在伴随而生。“无人机执法”具有不可比拟的作用和效果,但同时也存在着让人担忧的问题与隐患。首先,“无人机执法”虽然高效快捷,但自身的运行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批准还存在正义。据了解,2013年11月,按照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无人机设置有禁飞区和飞行高度等限制,而且必须具备驾驶和运营执照,任何人不得擅自非法使用无人机。那么很显然,执法部门的“无人机执法”就必须首先获取“准飞”而且必须守法,否则自身不正何以正人。这也是导致“无人机执法”遭遇困境和阻挠的现实因素。其次,相对于“无人机执法”而言,其不同于人工和地面监控设施,抓拍等行为必然要收到信号、角度、信息精准度等影响,如果信息模糊或者出现同一区域“拍到和拍不到”的区分,而且还会出现因拍摄角度、信息清晰程度等因素而导致的影响执法共振公平的负面现象,这些同样不容忽视。更关键的是,“无人机执法”知识机械的拍摄和信息搜集,很容易产生“大面积自动收集信息小范围使用信息”的现实,其中更不乏大量对执法无用但却涉嫌个人隐私权益保护的信息,如果在“无人机执法”行为中对相关信息监管失职失责,很容易导致无用信息等流失到社会上,这对于公民个人隐私安全和权益保护而言,无疑是个极大的漏洞和潜在的隐忧,这不能不让人担忧和焦虑。另外,在“无人机执法”中还会有另外一种谁也不严以看到的担心:如果飞行器在空中遭遇“不测”,与其他飞行物或者空中设施发生碰撞,不仅会导致“无人机”不测,坠毁物更会对地面个体和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甚至是直接伤害,所以,其安全监管以及责任监管等更应引起高度重视。

  从上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无人机执法”效果可期,但其行为如果监管不到位,管理不规范不科学,潜在的隐患只能让“无人机执法”面临尴尬甚至是走向让人不愿看到的违法一面。那么,对于“无人机执法”而言,要想保证执法效果和远景预期,关键就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无人机执法”还应该做好准备再起飞。

  “无人机执法”必须做好准备,首先是做好依法运行的准备。所有“无人机执法”行为必须依法向民航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对其执法范围、执法管理、执法处理、信息保护、责任担负等作出规约和制度的规范,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取得社会民意的认同与支持,为确保执法效果奠定扎实基础。其次还要做好管理值得设计的准备。要配合“无人机执法”建立完善无人机巡察、抓拍、信息传输、甄别、管理制度,并依据制度约束每个环节的责任,尤其是对“无人机执法”传输到执法机关的信息必须明确专门人员管理,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利用和处置无人机传输的相关信息,如果违反规定导致信息外流和处置违反规定,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失职失责和侵权等进行依法从严追究责任,从源头上杜绝利用“执法无人机”侵犯公民隐私安全和个人权益的违法违规之举,消除“无人机执法”的潜在安全隐患。其三是建立“无人机执法”安全责任追究制,对于“无人机”等参与执法的飞行器必须保证安全,并按照相关要求在每次只发前后进行安全排查和隐患排除,凡是因为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无人机执法”中坠毁等安全事故的,要依照执法过错责任等进行责任追究,避免“无人机执法”造成安全隐患。同时,更要通过责任保险机制的建立健全,从保险角度科学解除“无人机执法”的后顾之忧,这也是需要尝试和探索的方向与重点。

  另外,我们还要明白一点,那就是“无人机执法”虽然是新科技、新手段,但毕竟只是现实执法的辅助,并不能代替现实执法,因此,相关执法部门还要谨慎启用这种执法方式,按照从严审批、谨慎使用的原则进行利用,严禁出现“无人机执法”代替现实执法、将执法完全依赖“无人机”等畸形,这也是必须引起我们高度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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