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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执法能否尽告知义务?
http://www.scol.com.cn(2019-3-4 8:21:2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振忠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3月3日《新京报》报道:“开车还敢违停吗?连无人机都加入抓拍违法行列了。”2月28日,一则网帖热传,文中指出,仅2月,南宁利用无人机,就查处了438起违停。

  交警查处违章违法,统称交通执法行为,而当前常规性交通执法行为是交警上路执法与摄像头执法。以上两种执法形式早已经约定俗成,也为法律条文所固定,那么,猛然跳出来另一种执法形式,有没有被法律所认可这是个大问题。交警上路执法相对原始,也为法律所允许,而摄像头采集信息后执法,当然也经过了交通法等法规的固定和允许,那么,无人机交通执法,有没有通过法律程序之允许?以事实来讲,无人机执法顶多是一种新型执法方式的尝试,还没有真正成为法律固定的执法程序,那么,当前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绝非其能不能普及的问题,而是首先要解决法律固定的问题。在没有经过法律允许和固定之前,这种新型执法形式就值得商榷。

  其二,无人机执法,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仍然以交警上路执法和摄像头执法为例证,交警上路执法,首先应当执行执法告知义务,即口头表明身份,指出违法事实,然后再作出违法处罚。那么,无人机执法,到底怎样实现了告知义务?哑巴来哑巴去,最后对违法者个人作出处罚,那告知义务又在哪里?人性化执法的问题,能靠一个无人机来实现吗?而以摄像头采集信息执法来说话,摄像头属于违章抓拍设施,配属于道路、路口交通信号灯系统,其余还有交通标线与交通标志。这些所有框架性标示信息,构成了交通执法与交通违法的告知义务信息。也就是说,这等于是站在路口的执法交警的告知义务信息,那么,无人机来去无踪,即没有声音,也没有直接对违章车辆直接喊话行使告知义务,这种跛脚式执法方式,是否真的合乎法律程序?

  其三,无人机执法,会否成为选择性执法?无人机在执法时是否会受到限制?上述李姓指导员告诉记者,确实存在一些禁飞地区,如南宁市火车东站、飞机场和部分党政机关,“无人机到了禁飞区域,就得飞回来”。以此为事实根据,无人机执法不仅不可能实现无缝对接,即便实现了无缝对接,也一定会出现无人机满天飞的情况。如此严密的“天网”,当然就会出现“为了拍罚单把所有老百姓都监控了”的执法怪圈。而以上无人机不便进入的“禁飞区”,如机关单位区域,并不是因为无人机侵犯了单位的隐私,而是因为“选择性”执法。因为在无人机之下,单位区域内,并无个人隐私。反之,无人机满天飞,就一定会侵犯到老百姓的隐私。冒侵犯公众隐私的弊端来实现罚单政绩,是不是有点儿小题大做?而选择性执法的漏洞在于,对权力让步,而对非权力者动用高科技手段实现无缝监控,又怎么可能实现法律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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