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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区领导拉赞,民意岂可强求
http://www.scol.com.cn(2019-3-28 9:53:2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长安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请大家为X号某某主任投上宝贵一票”,“支持某某区领导,请为10号点赞”,“请大家为八号某主任投票,欢迎转发”......日前,西安某局微信公号“机遇西安”发起的一个招商引资“带头人”评选活动引发关注。(3月27日 澎湃新闻网)  

  微信投票,微信拉赞,在新媒体时代屡见不鲜,或许,你、我、他都曾有过类似经历,本无可厚非。但,对于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来说,微信群里拉赞,就是以权谋赞,是用权力绑架民意,实不可取。  

  众所周知,接受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红包、礼金,违法了八项规定,因为这里面很可能涉及到权利交易。“请大家为X号某某主任投上宝贵一票”,“支持某某区领导,请为10号点赞”,“请大家为八号某主任投票,欢迎转发”......特别把“官衔”露出来,明显带着行政强制力,作为“管理对象”,你有权“摇头说NO”吗?很多干部都会有这样的认识,领导做了什么,该不该赞“咱不关心”,只要领导的点赞指数越高,领导越高兴,“咱就越好过”,甚至被视为“真懂事”、“会来事”,可能由此获得领导“赏识”。于是,只要听说给领导拉票点赞,这些人就会在各种各样的微信群里奔走相告,鼓动众人动动“您的金手指”,分享到朋友圈,并将截屏发给领导。  

  民意不强求,千金难买赞。看似普普通通的拉赞,但因为有“主任”“区领导”的参与而变了味,不过是把“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请吃”变成了“接受管理对象的点赞”,只是换了个马甲。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微信使用“十不准”原则,为规范使用微信套上了缰绳。其中,2018年4月,北京市延庆区纪委区监委下发《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使用微信“十不准”》第5条就明确规定“不准利用微信在朋友圈、好友群、公众号等中进行围观乱点评、乱点赞……”新时代领导干部“慎微”,就应该从微信上做起。  

  政声人去后,民意闲谈中。以行政手段为领导拉赞,即使票数再多,也难以赢得群众交口称赞。该不该赞,绝非是“主任”“区领导”的头衔可以换得,而是看你是否“守土有方”,是否“造福一方”。群众的眼睛都是雪亮的。只要你真正将“忠诚、干净、担当”做到群众心坎上,即便是不搞民意问卷调查,群众也会给你“十分满意”,即便是不拉赞,群众也会由衷地为你竖起大拇指,即便是离任了,大家也会异口同声地说“真是个好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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