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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办公被处分?警惕微信成为用户和社会的“大尾巴”
http://www.scol.com.cn(2019-2-25 8:04:4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于立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月22日的《人民日报》报道了多地公务员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被处分的案例,盖因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第48条第7款——不得“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规定;并提出应对措施:“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若以传媒学者麦克卢汉“媒介即信息”的观点来审视,我们所身处的信息社会,俨然已是微信社会。据“微信之父”张小龙年初表示,截至去年9月,微信月活跃账户已达10.8亿人;目前微信是用户数最多、使用时间最长、打开频次最高、涉及面最广的即时通讯工具。连一度享有“围观改变中国”之誉的新浪微博都望尘莫及。论起对用户日常生活、工作的渗透程度之深,确实再也没有哪种即时通讯工具可以与之相比了。

  但凡事要作两面观。利用微信传递信息如此之易,却也滋生了工具滥用、过度社交、信息泛滥等种种负面现象。信息过载,俨然已成这个社会的明显表征。时见媒体爆出的企业员工吐槽不耐转发朋友圈的工作要求之烦;或者基层公务员、村社干部反映被要求加的工作群太多疲于应付,导致工作“脱实向虚”;以及近日教育部“禁止通过微信群、QQ群布置作业”的消息引发广泛共鸣,都是例证。而使用微信办公导致泄密案件的逐年递增,同样反映出工作中过于倚赖微信之弊,同样需要扭转纠偏。

  且不说相关案例中,泄密对象为“群友”;单是利用微信传递工作信息行为本身,就是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系数的。据南洋理工大学互联网专业博士后朱聪表示:在经SSL加密情况下,数据传输过程中虽不会被他人窃听或篡改;但消息在服务器上却是要“留痕”的。亦即逻辑上,服务器方,只要想看,就有能力看。这也正是《保守国家秘密法》禁止利用微信传递国家秘密的原因。那么,商业机密的传递之于企业呢?隐私信息的传递之于个人呢?

  而除却滥用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所导致的信息过载、泄密等负面现象;另一种负面现象,则发生在微信和其他即时通讯工具或社交APP的服务商之间。无论去年4月持续至今的封禁抖音,还是今年1月的封禁马桶MT、多闪、聊天宝等3款社交APP,微信都招致涉嫌垄断的诟病。这也反映出微信自身“人格分裂式”的悖论。

  如果稍作回溯,谁都知道,作为第一代即时通讯工具的代表:QQ,那是免费提供给用户使用,如做基础设施的铺设,之后服务商再凭借附着其上的增值服务盈利的。这样的商业模式,在即时通讯工具的代际更迭中,依然得到了沿袭。无论微博,还是微信,都无不如此。

  微信作为企业产品,企业在提供给用户的过程中,当然无不可避免会有商业上的诉求,甚至和他方发生利益冲突时,天然的会有胳膊肘往里拐的倾向。这本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另一方面,鉴于微信用户基数之庞大,高达10.8亿人,微信的使用,深度渗透到用户的日常生活及工作中,微信业已发展为一庞然大物式的超级平台;而所提供的服务,也因之具有了基础性准公共服务的属性。包括腾讯掌门人马化腾自己都说:“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数字平台,正越来越凸显出基础设施的特性”、“我们的定位,就是提供水电的服务。”而作为平台,又当恪守利益超然的中立立场;基础性准公共服务的提供,亦应遵循开放性、普惠性的原则。那么,不由分说对其他服务商的出品进行封禁,“生杀予夺”全凭一己之念,那就不仅带有支配性的权力行使特征,而且,毫无疑问,还是横暴的。

  社会学家费孝通曾总结出权力的四种类型,其中两种分别为横暴权力、同意权力,前者倾向冲突,后者偏重合作。而在一个契约为本的商业社会,能为公众所认同的,也就只能是建立于契约基础上的同意权力。也就是说,对其他服务商的出品,微信也不是决然不可封禁,比如对存在明显安全性能缺陷的产品,当然可以封禁;但是,封禁的前提,是相关封禁条款在微信服务协议中早有公示,并预先作了合理性、必要性论证;而封禁行为发生,也得及时作关于封禁依据的解释说明,以免不教而诛。而对于无涉违反微信服务协议的产品,那就应不论其背景(是否为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出品),一律采取“门户开放”态度。如果相关产品是和微信作同向度的竞争,那么显然“蚍蜉撼大树”,丝毫构不成对微信的威胁;而如作差异化竞争,那和微信其实就是互补关系,本质上并无冲突;能否存活下来,逐步赢得市场,决定权得掌握在用户手上,而不是由微信越殂代庖,作排他性的替代选择。基于一己之私、狭隘心态,对其他服务商的出品不由分说进行封禁,不仅有悖于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互联网精神,而且只会起到抑制竞争、抑制创新的负面作用,最终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大树底下,寸草不生”的荒凉景象,绝不是公众所期望的。

  正如古圣贤荀子所说:“君子性非异也,而善假于物也”。任何工具,包括微信、微博之类即时通讯工具,都是为人所利用的,而不能够反客为主,令人受到它的羁累。无论是对微信的过度倚赖、滥用,之于用户个人所造成的信息过载、泄密等负面效应;还是微信借助其超级平台的支配性地位,封禁其他服务商出品,之于社会所造成的抑制竞争、抑制创新负面效应,都应引起人们的充分反思和警惕。微信之于用户和社会,都不能成为成语“尾大不掉”中那条滞重的“大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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