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赵女士在审车前发现,自己的车因“未让人”被交警部门处罚。9月10日,她到交警曲江大队处理违章,交警部门以6月22日她在太白南路(南二环—西沣一级路)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为由,对她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三秦都市报2019-02-27)
交通违章,罚款撕分,这似乎没有什么可说的。然而,被交警处罚的赵女士却将“执罚”的交警大队告法庭。因为,对处罚结果,赵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称,当时路边3人并非过马路,而是在路口挡出租车,因出租车已载客未停,自己的车就跟着过去了,因此被监控拍下。经过几个月后,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交警曲江大队对赵女士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法律终于还赵女士一个公正,这个公正虽然来的迟了一点,但对处理类似的交通违章案件,却是一个有益的借鉴。那么,为什么赵女士赢了官司,交警曲江大队对赵女士作出的行政处罚被法院撤销?法院判决,自是以事实为依据,赵女士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未停车让行”的交通法规,交警曲江大队作为执法者,就当拿出充分的事实依据来。但被告交警曲江大队“因技术原因该处罚未找到相应证据”,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法院还查明,被告未在处罚决定书中加盖公章,故判决交警曲江大队对赵女士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撤销,并返回赵女士罚款。
这个判决,有两点值得我们关注。一是证据材料方面,交警方面对赵女士处罚的证据材料不完整,无有效参照物证明违法地点、无法证明在其辖区内;证据材料显示不出行人通行交通信号灯,也体现不出行人通行状态;图像取证设备应当采集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不同位置的全景照片。二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车辆与行人应当相互礼让,通行权利义务平等。这是很关键的一点,也就是说,不管是车让人,还是人让车,都应该有个特定的环境,不可片面认定,且让与不让,这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并不属于交通法规范畴。
很显然,交警曲江大队对赵女士的违章处理很不严肃,首先法律依据使用就是错误的,再是在证据使用上缺少完整性、多了一些随意性。这个案件还告诉我们,电子监控交通违章只是一种辅助措施,交警部门不能单纯以此作为处罚违章的依据。一个案件,暴露出交警曲江大队在处理交通违章上的许多漏洞,实际上我们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被处罚得不明不白,主要都是被电子抓拍所处罚,那么“电子眼”是否就是“火眼金睛”、就是“”公正,能把问题看得一清二楚了?毕竟,还有些特的情况,“电子眼”并不能识别,必须由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
最后无论怎么说,上述案件无论对交警执法,还是对其他人员来说,都是一堂普法教育课。对于交警来说,“执罚”必须有理有据、严格按照程序,不可随意,决不能变“执法”为“执罚”,一“罚”了之,更要知道,“电子眼”也不是万能,处罚必须给被处罚者一个明明白白。对其他公民、驾驶人员来说,也要多一些交通规章常识,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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