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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天年假未休获赔4万”是堂法制课
http://www.scol.com.cn(2019-2-26 8:17:5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入职成为一家公司高管近两年后,阿才接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此时阿才想起,自己在过去这段工作的时间内,还有年假未休。就未休年假的天数和补偿数额等问题,阿才和公司经过劳动仲裁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将原先的“东家”告上法庭。2月24日记者从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获悉,最终因为9天未休的年假,公司需赔偿他41379.31元。(2月25日《广州日报》)

  2016年,顺德人阿才被当地一家大型的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为副总裁,月薪标准为50000元/月。作为该公司的副总裁,阿才不仅月薪丰厚,还享有年度绩效考核奖金,该奖金标准上限为36万元/年。法官审理认为:阿才的月薪为5万元/月。法院根据月薪计算,阿才未休的年假两年共计有9天,而法定年假未休应有三倍工资补偿。因此公司应该赔偿给阿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1379.31元(50000元/月÷21.75日/月×9日×200%)。

  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9天年假没有休,获得了4万多元的赔偿金,案件终于有了最终的司法说法,这是对年假权益的法律维护。我们为这样的司法判决点赞。职工的“年假权益”理应得到维护。

  “9天年假未休获赔4万”是一堂生动法制课,所有用工企业都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年假不是“可有可无的假”,而现实生活中,年假的权益已经“假”的可以了。有的单位不让职工休年假,即便给予了休年假的权益,也进行了克扣,休不到足够天数。而更为严重的是,职工没有获得休年假的权益之后,还无法获得该有的“年假补偿金”。一些单位认为已经发放了绩效工资,已经发放了年终奖,一切都包含在内了。对于“没有休的年假”多数不会再给予“年假补偿金”了,这几乎成为了潜规则。这起案件的判决无疑是给企业上的一堂法制课。

  当然,虽然获得了“年假赔偿金”,但是值得思考的地方还有很多。比如说,这起案件的审理,是因为“职工被开除”了,那么假如“没有被开除”的导火索,有多少职工会较真的索要“年假补偿金”?大多数职工都不会去较真的。而实际上这是对权益的侵害。“没有休年假”就应该获得“年假补偿金”,而且应该是“工资的三倍”。

  更需要关注的是,“年假补偿金”是有具体标准的,这个支付的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早就发布了通知。问题是,为何时到今日还有那么多单位不按照标准执行?而是将“年假补偿金”昧了起来?而且,既然,“年假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没有必要到法院打官司了,只要监督部门强力约束就能实现了。

  “9天年假未休获赔4万”是一堂生动法制课,主张“年假赔偿金”不该依靠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企业的主动作为。(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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