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教育部等9部门2月21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其中提出,招聘时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同时规定,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019年02月24日新京报)
在社会劳动就业中,可以说,女性被歧视问题从来没有绝迹。问题主要在于女性的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一些用人单位过多地强调自己的经济利益,却忽视了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特别国家实行二孩政策,这是重大国策,事关民族的未来,理当得到全社会的支持。但二孩政策,必然导致女性“三期”增多,让一些用人单位更不可接受,在招聘方面性别歧视问题会更严重,这恐怕也是人社部、教育部等9部门为什么会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
从9部门联合通知看,要求还是很有针对性和很严格的。如在人力资源市场方面,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将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同时,通知还提出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上述惩戒措施,看来实属严肃,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执行,执行效果如何。诚如北京大学劳动法专家阎天表示,女性“三期”权益受到劳动合同法严格保护,法律规定除非有特别大的违纪行为,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企业在此期间是不能辞退女性职工。但阎天也表示,这一保护落实起来目前还不是很容易,存在仲裁、诉讼成本高、持续时间长的问题,“即使很多人打赢了官司,最后工作也没保住。”再个问题就是,在实际招聘过程中,企业都会规避掉法律风险,虽然在招聘启事上不会注明“只招男性”,但在进入简历筛选、面试等环节时,对性别、学历等的自由裁断就变得难以约束,这也造成求职者在感觉遭遇“性别歧视”时,救助无门。
可见,在保护女性就业权利方面,我国并不缺少法律规定,但诉讼执行难、赢得了官司赢不了岗位,仍是一大难题,使得对女性就业隐性歧视的问题大量存在。9部门通知,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制止制止歧视妇女就业?显然,不能靠一个通知就解决所有问题,问题似乎也不是那么简单。法治社会,女性劳动就业不被歧视,最终还需刚性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同时还要健全强硬的劳动就业监督机制,决不能让女性劳动者被动地、通过司法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样付出的成本过高,根本不足于震慑劳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
生育是为社会,理应得到补偿。专家表示应强调生育的社会意义,对招女职工较多企业补贴,这当然也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面。再一方面,窃以为,还当强化对用人单位进行社会担当的责任教育,确实解决其思想认识问题。但在当前来说,归根结底,还是要强硬法制,不能停留在“要求”上,必须让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付出足够的违法成本。(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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