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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拾金索酬”到敲诈勒索有多远?
http://www.scol.com.cn(2019-2-22 8:01:4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西安一男子捡到外地游客手机后,表示愿意寄还手机,并退还了失主主动发来的168元的红包。如果事情就此结束,倒也是一件暖心的好人好事,但该男子拒绝红包并非是“心意领了”,而是想要个“吉利数字”:“666元或888元。”为此,原本心存感激的失主小谢,有些闹心。(2月21日《澎湃新闻》)

  拾金不昧是我们所提倡的,但现实中,会遇到“拾金索酬”现象。对此,我们也能够接受了。拾到东西保管,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果交还给失主,要花费时间以及车票等成本,失主给予一定的报酬,也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 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拾金索酬”显然有个度,不能狮子大开口,如果“索酬无度”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拾到手机,失主给拾到者发了168元的红包,并且承诺拿到手机之后再发红包,对于一个使用了一些年的旧手机,这个报酬应该说是相当合理了,可拾到者却借着想讨要“吉利数字”为名,竟然不要168元的红包,而是索要666元,这已经涉嫌“索酬”无度。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诚然,判断索要666元是否合法,关键看索要的费用是否属于保管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可保管一个手机,显然不可能产生666元的成本。拾到者完全是借失主想要取回手机而索要报酬。从法律的角度看,则涉嫌敲诈勒索罪。

  据报道,西安灞桥区的孟先生坐出租车时不慎落下了装有驾照和几张银行卡的包,出租车司机多方寻找到他,但在归还物品时向他索要了200元。孟先生认为,司机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物值得称赞,但要钱的行为实在不可取。对此,不少人认为,的哥“拾金索酬”之举无可厚非,其根本原因在于200元的报酬并不高,其实,一些城市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广州市公安局出台的拾遗管理规定中就有一条这样规定:有主失物,失主要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的10%金额予以奖励拾金不昧者。对于“拾金索酬”给予支持,并不是支持“索酬无度”,如果控制在10%之内,是可以接受的,也是应该的,但一个旧手机却索要666元,则已经超出了遗失物价值的10%金额,这是无法接受的。

  在接受“拾金索酬”的同时,更要提倡拾金不昧,但不管在什么时候,都是要极力反对“索酬无度”,如果涉嫌敲诈勒索则要依法严惩。(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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