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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平罪恶《盲井》还需消除用工盲区
http://www.scol.com.cn(2019-2-22 7:54:2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揭开了发生在北京顺义一工地上的一起杀人骗赔案件。此案也被律师称之为现实中的高空“盲井”(据2月21日《工人日报》)。  

  《盲井》这部电影相信不少人都曾看过或听说过,剧中两位在私人小煤矿做工的“唐朝阳”和“宋金明”,为了快速发家致富,竟然将打工无门的外地农民工认作亲戚,带着“亲人”和自己一同下井挖煤作业,在工作中寻机制造安全事故将其杀害,最后找矿主“私了”,以此赚取带血的赔偿款。原本认为这样的“杀人骗赔”只是杜撰的电影情节,然这种血淋淋的罪恶在现实中不仅出现在地下,居然还发展到了高空。  

  无论是电影《盲井》中的无辜被害者,还是现实中惨死在“亲人”手中的农民工,都有一个最大的共同点,被害者要么是“智障”,要么就是打工无门又急于希望通过工作赚钱后再“衣锦还乡”的“追梦者”。他们大多没有学历甚至不识字,朴实善良且对陌生人毫无防范,图的就是希望通过汗水换钱给家人带回一份惊喜。然正因为与家人“失联”再加上用工单位审核不严才导致他们成为罪恶“盲井”的祭品。  

  按理来说,无论是以及承包还是“二级承包”甚至是“层层转包”,上一级发包单位或是经营者,都应该对下一级单位每一位员工进行有效的实名登记,即便是小包工头“私自”录用的一线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应该依法与其签订临时劳动合同,这样做的目的既是完善员工管理的必须,更可以防范在逃人员的潜伏以及“盲井式”的杀人骗赔犯罪。但从已经曝光的案例来看,用人单位对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几乎一无所知,全凭犯罪嫌疑人“说啥是啥”。再加上政府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严厉,使得某些用人单位更急于同犯罪嫌疑人“赔钱私了”。应当说,《盲井》式的杀人骗赔犯罪之所以不绝于现实,就在于用工制度在某些重体力工作单位还存在“盲区”。  

  就本案已披露的事实不难分析出,两名主犯正是利用建筑企业对小包工头用工缺乏规范甚至混乱的现实状况,先是以亲属的名义将被害人安排在自己同伙中务工,在外墙高空施工作业时,伺机将其杀害并从高楼推下,制造出安全事故的表象,然后再以死者亲属的身份对企业老板进行索赔。而企业自始至终居然都不知道死者的真实身份以及与两名主犯之间的关系,甚至连死者“妻子”都是由人扮演,如果不是警方从中发现端倪并予以侦查,索赔的“生米”最终很可能就煮成“熟饭”了。尤为令人震惊的是,在警方的审讯过程中,主犯马某竟然还检举揭发出另外多起类似案件,这也足以显示现实中的《盲井》既非个案,也未必仅存于小煤矿乃至缺乏用工规范的建筑企业中。  

  很显然,没有企业在用工制度方面的“盲区”,就不会发生和出现杀人骗赔的“盲井”。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在暴利诱惑面前,任何制度或落实方面存在漏洞,都有可能触发某些不法分子的冒险心理。另外一个突出特点也足以让人心痛,那就是实施杀人骗赔的罪犯与被害人同样都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本应该是“惺惺相惜”何至于暗藏祸心?难道这些人压根就不清楚“杀人骗赔”需要承担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其实并不是如此,在笔者看来,这些人之所以胆大妄为乃至丧尽天良,还是与整个社会对物质金钱极度追求的大背景有关。  

  在现实利益驱使下,我们的传统道德大厦几近崩塌,刚出校门的大学生可以毫不犹豫的加入电信诈骗组织;明知假药害人有些人却趋之若鹜;对食品卫生安全倍感忧虑,某些人一边痛骂无良商家,一边又将自己不敢食用的粮食蔬菜投入市场销售;凡此种种,无不是出于对暴利的无底线追索。而现实“盲井”的出现,追根寻源还是社会人文道德的沦落。千百年来,人们既畏“国法”更敬道德,而失去道德滩涂的“缓冲”,仅靠法律这一条防线,很难阻挡某些人的冒险心理。因此,对于包括“杀人骗赔”在内的各种逐利刑事犯罪,依法严惩是一方面,更亟待解决的还是重塑社会道德,让优秀的传统道德回归,社会人心向善,现实既不会再有《盲井》,各种丑恶现象注定也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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