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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协助重症病人安乐死,不合法理
http://www.scol.com.cn(2019-2-17 9:20:1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母亲冷某重病痛苦难忍,恳请女婿买来老鼠药,最终,当着丈夫樊某庆、女婿张某祥、大女儿凡某露的面,这位母亲吞下老鼠药,数小时后“安乐”离世。丈夫、女婿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大女儿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月16日北京青年报)

  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基本人权,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虽然这位母亲由于病痛难忍,请求女婿购买老鼠药帮其自杀,而且是当着丈夫、女婿、女儿的面服下的,但不管是什么情况,亲属都没有剥夺母亲冷某生命的权力。我国《刑法》第232条对故意杀人罪有明确的界定。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母亲冷某虽是自愿要求家人“帮助其自杀”,但这种帮助没有得到法律的许可,亲属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犯罪,是故意杀人。

  母亲生病了,按照常理,作为家人,即使再痛苦、再烦恼、再困难,也应该积极想办法帮助其治疗,减轻病人的痛苦。本案中,这些亲属虽已尽了力,但这位母亲由于病情加重,痛苦不堪,在这种情况下,家人为了减轻这位母亲的痛苦,根据老人的请求,购买老鼠药,结束了这位母亲的生命。表面上看减轻了这位母亲的痛苦,是根据老人的本意实施的,但不仅不符合伦理道德,而且严重触犯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其情可怜,其罪不可恕。这些亲属被判刑是应该的,如果有关部门容忍这种行为存在,不给予惩处,就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以“帮助自杀”为由,把自己生病的亲属杀掉,把年老体弱没有自理能力的老人杀掉,那这个社会可能全乱套了。

  世界上有多个国家承认“安乐死”合法化,而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允许,对实践中“安乐死”的案件,仍按照故意杀人罪定性。这是我们的国情和传统道德伦理等所决定的。“安乐死”是一把双刃剑,形如潘多拉魔盒,完全放开,谁也不知道放出来的是魔鬼还是天使,故我国至今暂未对此作出任何法律规定。即使以后放开实施安乐死,也必须在满足法定的实体条件的前提下,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则来操作。在程序设计上,有四个关键的内容需要规范:一是病人的申请;二是医师的诊断;三是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四是医师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而贯穿始终的是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

  本案中,亲属帮助这位生病的母亲自杀,道德和法律都是绝对不能容许的,这样的“帮助自杀”,是明着的故意杀人。既然触犯了刑律,不管什么人,都必须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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