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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长无故打人,“一时冲动”就有理?
http://www.scol.com.cn(2019-2-14 14:12:1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李蓬国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月9日,云南昭通,23岁大学生小刚在一家KTV和同学聚会,被一名男子叫住,接着被3人殴打10多分钟。小洪就医后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小刚称,打人者自称龙树派出所所长,当时一身酒气,开了警车。2月13日晚9时10分,鲁甸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表示,接到相关投诉后,已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龙树派出所所长被停止执行职务,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2月14日《重庆晨报》)

  “派出所所长被指KTV内无故打人,自称一时冲动‘人不是十全十美’”事件令人咋舌。派出所所长不仅无故打人,还理直气壮地声称是“一时冲动”,叫嚣“老子是龙树派出所所长,我怕谁”,实在是无法且无耻!

  根据新交通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涉事派出所所长酒后驾驶警车,是公然的违法行为,应该绳之以法。如果属于醉驾,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该所长除了酒后驾驶,还无故打人,围殴一个大学生长达十多分钟,性质很恶劣,败坏了警察的形象。身为警察,公然打人还辩称是“一时冲动”“人不是十全十美的”,真是厚颜无耻。如果警察“一时冲动”打人就无伤大雅,那么,法官“一时冲动”徇私枉法是否也可以理解?领导干部“一时冲动”贪污、搞权色交易是否也可以不予追究?

  2月13日晚,鲁甸县公安局新闻办发布通报称,洪某鑫等人被鲁甸县公安局龙树派出所所长等人在处警活动中打伤。言外之意是,派出所所长并非“无故”打人,而是在“处警活动中”把人误伤罢了。可是,即便是“误伤”,又怎么会在多人围殴十多分钟后都没发现打错人呢?更何况,即便是在“处警”,又何必对执法对象进行殴打呢?无论是否“误伤”,都毫无疑问属于故意伤人,有什么可狡辩的?

  早在2018年2月1日,昭通昭阳警方新浪博客发表一篇题为《一时冲动成本高,打架双方被拘留》的文章。文章称,徐某华和朱某琪在废旧收购市场发生口角,后又上升到互殴,本因小事,但双方当事人藐视法律大打出手,到派出所后仍不反省,组织调解的过程中未能保持克制,不听民警劝解,双方都觉得自己理直气壮,互不相让,调解失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派出所依法对涉案人员朱某琪、崔某恒、徐某华、吴某行政拘留。

  既然市民因琐事打架是“藐视法律”,要依法行拘,那么,为何警察无故打人就属于“一时冲动”?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警察打人又岂能区别对待,仅限于“停止职务”?

  总之,从严治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绝不允许任何人尤其是执法人员成为“法外之人”,否则,法治只是“治民”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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