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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管控电子烟具有导向意义
http://www.scol.com.cn(2019-2-14 8:49:2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本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不仅拟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公交站台、地铁口等人流密集处也将禁止吸烟。(2月13日《羊城晚报》)

  人们戒烟通常将电子烟作为替代品,殊不知电子烟同样有害健康。深圳此次修订控制吸烟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有效维护公共健康安全。笔者认为,对电子烟“控烟”,不仅要从禁止使用电子烟的区域和场合加以规范和控制,还须从电子烟管控制度和生产源头严抓严管,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电子烟同样含有尼古丁、甲醛等有害化合物,有害公共健康,必须对其加强管制。目前,全世界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烟纳入管控范围。然而,在我国,目前电子烟却被不良商家宣传为戒烟的工具,大肆推销电子烟产品。而戒烟者或青少年往往不知内情,大都认为电子烟对健康没有任何危害,便把电子烟当作香烟的替代品,肆无忌惮地在各种公共场合吸电子烟。深圳市控烟办的一项调查发现,自深圳室内控烟以来,使用电子烟的人特别是青少年越来越多。由于在一些公共场合禁止使用电子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管理人员的劝阻没有多大的效果。因此,为了民众的健康安全,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非常有必要。

  其实,深圳并非“第一个吃螃蟹”,杭州率先把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深圳则跟进修订地方法规,拟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但依然具有较强的导向意义,必将促进各地进行借鉴和推广。笔者认为,严格管控电子烟,首先要从管控制度上入手,在地方控烟法规纳入管控电子烟的同时,应从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并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中,让管理者或执法者有更高法律效力的依据来管控电子烟;其次,从电子烟的生产源头严格监督和管理,一方面,控制电子烟的生产规模,防止电子烟泛滥成灾;另一方面,制定相关标准严格把控质量关,尽可能减少电子烟中尼古丁、甲醛等有害化合物的含量,坚决杜绝劣质或有害化合物含量过高的电子烟流入市场。此外,在产品广告宣传上,严禁商家将电子烟宣传为禁烟工具,还可以借鉴香烟标注警示语,在电子烟上标注“使用有害健康”警示语,让民众知晓电子烟的危害性。

  电子烟有害健康,并不是戒烟手段。但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多措并举、齐抓共管,不让电子烟成为民众的“健康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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