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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保健食品“不治病”很有必要
http://www.scol.com.cn(2019-1-31 8:25:1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昨日,市场监管总局宣布,针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该新规要求对保健食品标签上应当设置特别提醒区及特别提醒,且特别提醒区应当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1月30日《北京青年报》)

  其实,早在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就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广告,也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然而,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警示语的位置和面积,这无形中赋予了企业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4年前修订的这个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夸大宣传,但约束性显然不够。因此,“征求意见稿”对保健食品标签的新要求,即需特别提醒“不治病”且所占面积不得小于主要展示版面的30%,就很有必要。

  新规要求,特别提醒区内文字与特别提醒区背景应当有明显色差。特别提醒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应当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保健食品标签应当设置投诉服务电话信息区,标注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不应小于“保健功能”的字体大小……

  明年生效的新规,还明确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标签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百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罚。即,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而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然而,受“食即药”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对“保健食品就是药品”深信不疑,加上标注不清,就强化了这个错误认识。

  遗憾的是,把保健品忽悠成药品,夸大其“食疗”作用的现象近年来十分猖獗。像刚刚轰然倒下的权健、正处于风口浪尖的无限极,以及靠打“擦边器”忽悠消费者的那些数不清的保健品企业和经销商,或是或浑水摸鱼,或扰乱是非,目的就是强化“保健食品即药品”的概念,使消费者轻信,以牟取暴利。平时,人们见过太多被保健食品“迷住”而不能自拔的人,其中,既有中老年群体、青年群体,甚至还有文化知识界精英!可见,普及科学常识,莫被保健品“能治病”欺骗,任重道远。

  虽然还不能说特别提醒保健食品“不治病”,就一定能让所有人改变对保健食品“能治病”的错误认识,但至少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这是对保健食品错误认知的一个矫正。(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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