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经济生活 >> 正文
“保健品标注警示语”切莫沦为形式
http://www.scol.com.cn(2019-1-25 9:08:2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标签管理,便于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今年将研究借鉴烟草标签管理方式,在保健产品标签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药品”等警示语。(1月24日《中国日报》)

  保健品拟借鉴烟草标签管理方式,在保健产品标签显著位置标注“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药品”等警示语,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其虚假宣传或夸大功效,提示保健品不是药品,防止消费者被忽悠而上当受骗。然而,标注警示语切莫“一标了之”,沦为一种形式,还必须加大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堵住监管上可能存在的漏洞,不给不法商家任何可乘之机,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保健品市场乱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如今保健品已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一部分人日常的保健或食疗产品。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赚取高额经济利润,不惜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等手段,将保健品吹嘘成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药”,骗取中老年群体的信任,把他们的血汗钱、养老钱甚至救命钱掏空。有时患者食用保健品后,病没有治好反而加重了,或因为延误了救治的最佳时间,给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必须从严从重整治保健品市场乱象。

  保健品的包装和标签五花八门,但许多都把保健品伪装成药品销售,让消费者真假难辨。许多老年消费者普遍缺乏医药知识,识别能力较弱,通常会根据包装和标签上吹嘘的疗效来选购保健品。而不法商家把保健品当药品、夸大功能和功效的做法,实质上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行为。其实,根据我国保健食品管理有关法规,保健品须经卫生部门审查确认,生产者须经省级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根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可见,法律法规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广告等方面作了诸多限制和约束。但现实中,很多商家几乎突破了各种法律“红线”,让保健品成为一种坑害患者或消费者的假冒伪劣“药品”,严重影响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保健品借鉴烟草标签管理方式,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注警示语,可以说是对消费者的提醒,让他们一眼就能辨别保健品和药品,能避免把保健品当成药品买回家,显然是对消费者十分有利的举措,应当尽快予以实施。

  然而,千万不能“一标了之”,就万事大吉了,如果相应的监管措施没有跟上,无人监督,最终将会沦为一种形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笔者认为,保健品不仅要标注警示语,让假药现出原形,市场监管还一定要加强,必须对保健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各个环节严格管控,防止发生违规违法行为;对制假售假、欺诈消费、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予以严厉处罚,涉及犯罪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这样,保健品方能回归本源,消费者才不至于上当受骗,生命健康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