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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赔偿不应“见人下菜”
http://www.scol.com.cn(2019-1-6 9:24:3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定赔偿项目。近年来,围绕什么情况下能拿到误工费,误工费认定范围包括哪些,特殊群体能不能拿到误工费的争议不断。记者采访发现,对于耽误工作损失多少难举证,证明标准界限模糊难说清,特殊群体主张不被认可等情况时有发生(据1月5日《工人日报》)。

  被交通事故所伤或由于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往往都需要对因意外伤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一方给予误工费赔偿或补偿。无论是法律界人士还是社会,对于误工费补偿这一项均已形成共识和理解,但究竟该采取什么标准或是如何做到合情合理合规,确实有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即便是通过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的拆裁决往往也是千差万别、不一而足。尤其是对于特殊群体劳动者,比如演员或月嫂等类似“无固定收入劳动者”群体,一次意外导致的误工损失可能比正常工薪收入或地方平均工资高出许多,如果再按这类标准进行误工赔偿,不只是让当事人损失巨大,显然也是很不公平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的,可以参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也意味着即便有充足的证据可举,受害人也只能获得前三年平均月收入与误工时间相对应的赔偿,如果无证可举,就只能按照地方上一年平均工资来计算。但问题是,即便是有证可举,类似演员、月嫂等“无固定收入群体”,他们的报酬收入早已随着物价或个人影响以及技能提升等原因,已经非前三年可比,再按照过去的平均收入补偿今天造成的误工损失,其合理性也大打折扣。 

  其实,排除某些恶意碰瓷之外,没有人愿意受到意外伤害或“享受”意外伤害带来的误工赔偿。尤其是演员或月嫂等无固定收入的劳动者,一次“时间巧合”上的意外伤害,不仅直接损失惨重,后续的潜在影响更可能导致难以预估的个人损失。缺少科学合理的误工费赔偿标准,一旦受到意外伤害,任何人最后都可能是“既流血又流泪”。

  记得曾经看过一篇报道,说在一些发达国家,如果有人上街意外被狗咬伤,狗主人将会被法院裁决对受伤者做出“巨额赔偿”,甚至可能会“一咬变富翁”。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救治护理费用之外,对于“误工费”的赔偿,则是“就高不就低”。既要让被害人今后不工作也能“衣食无忧”,又对意外伤害的肇事一方起到惩戒作用。尽管这样做既不符合我们的判断标准,同样也有失公平,但显而易见,他让无辜的被害人享受到了制度对弱势的关爱。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无论是交通肇事还是其他意外伤害,但凡涉及到对被害人的误工赔偿,往往都是“扯不断理还乱”,拿不足甚至拿不到误工赔偿的案例屡见不鲜,能够顺利拿到的往往也源自“讨价还价”,误工费俨然就成了“精神赔偿”。在笔者看来,误工赔偿不单是对受害一方因伤不能正常工作的一项经济补偿,应当融入对责任一方更多的惩罚元素。而强调受害一方对误工费赔偿进行举证既不现实也有“歧视”之嫌,不能因为受害者的社会身份不同就给出不同的误工费赔偿,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更容易导致社会关系的撕裂。 

  每一位劳动者都无法预知明天和发展机会哪一个先到,过去不能代表现在,更不能衡量未来,以惩戒性的误工赔偿来补偿无辜的受害者,既是体现法律和社会对无辜受害的一种体恤与关怀,也是对加害一方责任以及过失的惩罚,警示“有钱也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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