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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涉黄寒假作业”仅教育部门出手还不够
http://www.scol.com.cn(2019-1-25 14:35:3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许朝军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月23日,上海中芯国际学校八年级寒假作业中存在涉黄信息一事在网上传开,引发热议。浦东新区教育局昨日公布调查结果,认定民办中芯学校在使用教辅材料方面管理混乱、严重违规,责令学校立即停止使用、收回封存该教辅材料,要求依据事实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同时要求全区中小学对教辅材料进行全面自查。(《新闻晨报》1月25日)

  寒假作业是中小学生消化巩固延伸平时所学知识,并丰富充实寒假生活的重要工具,也是在寒假期间学校和家庭教育引导孩子丰盈度假方式的有效载体。按照这个原则和要求,健康、丰富、体现教育原则和假期生活引导等应该成为中小学生寒假作业的底线和主旋律。但“涉黄寒假作业”竟然堂而皇之出现在校园内并发给初中八年级学生,是在是令人震惊!

  好在信息公开后,浦东新区教育局立即出手整治,责令中芯学校立即停止使用、收回封存该教辅材料,要求依据事实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同时要求全区中小学对教辅材料进行全面自查。同时,鉴于民办中芯学校短期内已两次发生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严肃问责。据记者了解学校将对负责教辅用书的分管副校长及教务助理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也公开向家长和学生深表歉意。

  涉事的民办学校短期内发生什么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事件?对学校应该怎么处理?对当事人应该如何严肃问责?相信这些问题在教育部门的重拳出手整治下,肯定会有令人满意的处理结果。但关键是,面对寒假作业“涉黄”这一令人匪夷所思和震惊的事件,问责仅仅由教育部门出手,显然远远不够。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出版物和教育教学用书,有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而且严厉的管理规定。《出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违者“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相对于中小学教科书和教辅用书管理而言,国家一直坚持从严、规范、依法监管的原则。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专门强调:对“违反本办法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很显然,出现“涉黄寒假作业”背后肯定有涉事学校监管不严、教学用书选择责任缺失等严重的失职失责甚至是违法问题,但同时更有非法出版行为潜隐其中。“涉黄寒假作业”的始作俑者是非法出版行为,以及出版物非法经营行为,这些行为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出版物管理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对这些行为公安、新闻出版等职能部门更应该依法进行查处和严厉打击,也更应该列入扫黄打非的专项整治范围进行打击治理。因此,相对于“涉黄寒假作业”而言,仅仅是教育部门出手治理追责,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对“涉黄寒假作业”的问责制停留在教育部门出手整治层面,只能是治理了一个学校,规范了一个地方,但违法出版物还在,非法出版经营行为还在,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危害和威胁还在。

  “涉黄寒假作业”就是一封举报信,这封信不仅仅需要教育部门回应和出手,更需要公安、新闻出版、扫黄打非以及其他检察、文化、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公权部门出手,惟有如此才能彻底遏止这种让社会震惊的畸形,这也是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务实、负责人回应与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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