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有关部门”认可就不是就业歧视?
http://www.scol.com.cn(2019-1-26 9:21:0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记者在一家招聘网站上找到了一则“新宁县人民医院2019年招聘临时护士人员简章”。记者在这份“招聘简章”中的“招聘条件”一栏看到,除了对应聘人员有职称、身高、年龄有要求外,还特别要求应聘人员“两年内不准怀孕”。对于该“招聘简章”被指涉嫌“违背劳动法和歧视女性”。徐玉光说,这个招聘条件经过了县里有关部门的认可,“不存在违法劳动法,也不存在歧视女性,我这个条款是她愿意来就来,你对我这个要求达不到,你可以不来。”(1月25日《新华网》)

  很早以前就见识过招聘女员工,要求又女员工几年内不能怀孕,有的企业甚至要求女员工排队抢生育指标,一旦违规就要被开除,然而,在声讨就业歧视多年之后,仍然见到“两年内不准怀孕”。更为荒唐的是,明明就是就业歧视,竟然“理直气壮”地称经过了“有关部门”的认可,这难道就不是就业歧视,不知道“有关部门”是如何认可的?其依据是什么?

  女员工有生育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自然包括医院院长。而医院院长声明在先,“两年内不准怀孕”,你愿意来就来,不愿意来就不来。在当下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形下,医院可能不存在怕招不到临时护士,因此也有底气,更有底气的是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换言之,将就业歧视明明白白地写出来,又如何?医院院长已经找到了“保护伞”,不怕法律,不怕被追究,就这么明说,不仅在招聘条件上写明,而且面对记者也是这么说的。就这么硬气,似乎谁也拿其没有办法。在我国法律中,《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按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招工简章中公开歧视女性的行为将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查处,显然,这家医院明确规定“两年内不准怀孕”是要被查处的,可问题是,医院院长称经过了“相关部门”的认可,不知道这个“有关部门”是不是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如果是,凭什么?如果不是,为何不查处?这值得拷问。,,

  诚然,医院也有自己的苦衷,本就因为缺护士才招聘护士,如果招聘来的护士怀孕了,要请假还不如不招,这可以理解,因此,有人建议要求政府分担一部分成本,但不管如何,这不该成为就业歧视的借口,如果如此公然的就业歧视也不会受到处罚,那岂非对女性的打击?让人痛心的是,尽管有很多法律法规提出反对歧视,但并没有具体可行的实施机制,如此,也就不能真正起到反就业歧视的作用。要消除就业歧视,首先,需要增加问责制,其次,需要分担一定比例的成本。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