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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后两年内不准怀孕”法律不容这么干
http://www.scol.com.cn(2019-1-26 9:09:1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邵阳新宁县人民医院招临时护士,要求应聘人员两年内不准怀孕。”的消息引发网友争议。该医院1月21日发布的招聘简章上除了对应聘人员有学历、专业、职称、身高、年龄有要求外,在第6条特别要求应聘人员“两年内不准怀孕”。(1月25日北青网)

  生儿育女是个人行为,完全应该由个人和家庭来选择与支配。生育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生育权也是一种“天赋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然而,这个医院却在招聘女护士时规定“两年内不准怀孕”,显然限制了女护士的生育权利,极不尊重女性,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

  再说,生孩子不是简单的生产商品,商品制造可以按计划预定,怀孕却不是想怀孕就能怀孕的。女性什么时候生育,涉及到自己身体条件、经济条件、家庭条件及工作生活环境等各种因素。能不能按时怀孕,谁也不敢保证。“两年内不准生育”,可能使一些女性错过了最佳的怀孕时机,有可能会让人遗恨终身。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两年内不准怀孕”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护士被录用后虽然是医院的职工,虽然拿着医院的工资,但医院没有强行干预女护士何时生育、怎么生育的权利。女性只要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结婚后何时生育那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了,只能由他们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只要个人的自由没有伤害到他人,就不应当受到限制,这是基本原则。所以,这个医院在招聘女护士时规定“两年内不准怀孕”,不仅不尊重女护士,也是对女护士家庭的不尊重,更是对社会的不尊重,是对法律的对抗。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组织都不得侵犯。按照相关规定,女员工何时怀孕由她自身决定,没有义务受单位约束,单位更没有权力规定其怀孕时间。这个医院要求女护士录用后“两年内不准怀孕”,这样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女工的生育权。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更不合情。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对这个医院的做法进行调查,制止这种非法行为,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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