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烫伤司机,法律不该“烫手”
http://www.scol.com.cn(2019-1-15 8:50:5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振忠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中新网1月14日电:据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官方微博消息,2019年1月12日15时许,当地乘客张某(女,30岁)搭乘17路公交车至邵阳市宝庆中路段,因本人未及时下车错过站点,张某要求司机中途停车遭拒,遂取出随身携带的保温杯,将杯中热水泼洒在司机手上,致司机手部烫伤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绿化带,车上一名乘客眼部撞伤。

  烫伤司机,法律不该感到“烫手”。公交车车辆失控,轻则致伤乘客,伤及无辜,重则车毁人亡,全车乘客跟着“陪葬”。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还不够教训惨痛吗?在这起案件中,正是因为乘客的不冷静,并索求不该达到的让驾驶员非停靠点停靠的要求,而致使整个事件往失控方向发展。谁也无法再找到驾驶员猛打方向盘的目的与原因,但一个人失去理智哪怕仅仅只有零点一秒,也足以令整个车辆失控坠江。那么,为什么不能止于理智,而不去对驾驶员采取过激甚至殴打的非法举动?

  公交车是什么?它是一辆公共交通工具,它上面永远都写着“公共”二字。即便驾驶员就是你的配偶,你也无权要求你的丈夫或者妻子随意停车,这当然也是在交通法规中作出明确界定的。法律威严,任何人不能超越,连自己配偶都不得要求的非法之举,又如何能适应于公交车司机?

  公交车驾驶员是什么?既非普通私家车驾驶员,也非专门的出租车驾驶员,他负责的是整个车辆的安全,为全车所有乘客负责。那么,非理智非法攻击驾驶员的行为,当然就并非仅仅攻击驾驶员一个人,而是客观上攻击了全车乘客。而全车乘客的安全,则显然就进入了公共安全的概念范畴,对任何公交车之外的驾驶员采取人身攻击行动,也会对整个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恶劣甚至不可挽回的影响,那么,对公交车驾驶员采取人身攻击行为,就是对社会对公共安全采取了客观上的攻击行为。因此说,法律既然不容许任何侵害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就一定要对攻击驾驶员的行为采取断然措施。无论管其“烫手”与否,都要目的明确的对攻击者采取“断腕”举动。

  另据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公安部日前部署各地公安机关总结经验、分析研判形势,切实加强公交车安全防范,对以暴力方式影响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安全驾驶的,一律依法立案侦查,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暴力袭击公交车驾驶员等非法行为,显然是一种“传染病”,其背后的深层根源即在于人心浮躁,金钱利益当道,道德秩序感及教养缺失,社会责任感及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荣誉感丧失。因此说,治疗这种“传染病”的第一步是依法从严惩处,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不应当缩手缩脚。第二步是积极倡导与推崇道德秩序感与社会责任感,否则,这类“传染病”还会继续扩散到其他社会公共安全领域。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