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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抢夺方向盘的良法执行坏在“一般”上
http://www.scol.com.cn(2019-1-12 9:34:0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毕文章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9年1月1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公安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1月10日澎湃新闻)

  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以后,各界强烈呼吁对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等恶性事件严惩不贷,杀一儆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全面汇总分析近年来妨害安全驾驶刑事案件的发案数量、涉案罪名、判处刑罚、行为表现、案发环境、危害后果等情况的基础上,起草印发了《意见》。尤其是“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这一条,就是说只要是发生了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等恶行,就可以判处实刑。这真是热中送扇,雪中送炭。这就是久旱逢甘露——及时雨,群众欢欣鼓舞,拍手称快。

  我在感到高兴的同时,也有些担忧在执行“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这个问题会出现偏差,千万别让良法在执行的时候坏在“一般”上,导致法律的尊严大打折扣。我这样的担心绝非杞人忧天,而是有的放矢。我国根本不缺少制度和法律,但是缺乏不折不扣的执行力度。很多人在践踏制度和法律,竟然还振振有词地说这是“变通”。所谓的“变通”,通俗地说,就是执行制度和法律不到位。换言之,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没有做到言出必行、令行禁止,大搞“打擦边球”、“遇到红灯绕着走”那一套。制度和法律在一次次“变通”中降低了约束力和严肃性,变成了任人揉搓的“橡皮泥”,滋生了腐败行为。具体到这次出台的《意见》,因为有了“一般”的规定,有些人在执行的时候会不会“变通”呢?谁能够享受“一般”的待遇呢?因为什么是“一般”根本就没有标准答案,还不是执行者说了算吗?有权有势的人是否优先呢?没钱没势的人,能享受到“一般”的待遇吗?那可真是阎王爷贴告示——只有鬼知道了!

  现实生活中,大家对制度和法律当中的“一般”、“一般不准”、“原则上不得”的字样,并不陌生吧?本来是不想搞“一刀切”,结果因为含有“一般”的条款,执行起来就富有“弹性”了。比如说,“一般不得公款招待”,很多地方照样大吃大喝。而有关部门一旦追问起来,他们就会狡辩,我们这种情况“不一般”。等到改成了“一律不得公款招待”,谁也不敢越雷池一步了。由此可见,“一般”就会让人钻空子,而“一律”就堵住了漏洞,让别有用心之人无机可乘。“一般”和“一律”只是一字之差,却会带来不同的结果。“一律”是严格的标准,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可以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不会出现偏差。要是把“一般”全都改成“一律”,国之大幸,民之大幸。回到《意见》当中,时至今日,要把“一般”改成“一律”,那是不现实的,也是完全没有可能的。因此,各级各部门在处理这类事情的时候,就必须慎用“一般”。对那些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等恶性事件的责任人,即使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该判处实刑。杀鸡给猴看,起到震慑作用。而对那些不该使用“一般”的执行者,该罚款的罚款,该降职的降职,该开除的开除,绝不能心慈面软,确保法律的公平,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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