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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7年前超生被辞退”,旧账新算带了个坏头
http://www.scol.com.cn(2019-1-9 14:12:1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家住广州白云区的侯某,2009年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成为一名学校教师,在学校工作7年后,被学校解聘。侯某起诉至白云区法院请求学校继续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并支付赔偿金。记者1月7日从白云区法院获悉,其诉请被法院驳回,原因是其不诚信报考,校解除人事聘用关系的行为合法。导致这一结果的是,侯某入职的时候隐瞒了超生的信息。(1月8日《信息时报》)

  侯某于2009年8月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入编广州市某高级技工学校。在这个岗位上,侯某也算是兢兢业业,工作做得也很不错。然而,平静的生活,因为“一笔旧账”而打破。当地有关部门发现,侯某曾经在2007年超生一名男孩。逐将“超生信息”通报给学校。学校认为,侯某隐瞒“超生信息”,既违反国家当时的规定,还不诚信,就将其解聘了。

  这起“超生被辞退”事件究竟该如何看待?完全从制度层面,完全从法律层面看,似乎没有问题。虽然国家已经全面放开了二孩政策,但是实施超生的时间,并没有“宽松的计生政策”,那个时候提倡的是“只生一个孩子”。很显然,“当时的超生”是违法违规的,隐瞒“超生信息”也是不诚信的。如此看来“今日的解聘”就是合情合理了。

  然而,看问题不能如此教条。虽然“当时的超生”是违法违规的,是不符合“当时招录政策”的。但是,“当时的超生”已经成为历史旧账,这个历史旧账不一定需要清算。在我国法律中,有这样一条法律规定,叫“追诉期”。比如,一个人欠了别人的钱,如果在“合法追诉期”之内没有被追诉,过了“合法追诉期”,则失去了追诉权利。其实,道理是相似的。既然“当时的超生”没有被发现,那么已经是7年之后的事情了,应该也算是“过了追诉期”了。

  再说了,这位“7年前超生”的教师,在参加工作之后,也是兢兢业业的,也是勤勤恳恳的,在教学上也是合格的。就因为“7年前的超生”,将其所有业绩都抹杀,直接解聘,处理有点太教条。

  最为关键的是,眼下我们已经完全放开二胎,不仅是放开了二胎,而且是“鼓励生育”,还实施了“生育有奖”,给予各种各样的照顾。前不久在全国人大的监督之下,各地“陈旧的文件”都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关于“超生开除公职”的表述。

  “当时的超生”确实在当时是违法违规的,但是既然政策已经变化,既然如今倡导的是“生育二孩”,就没有必要揪住不放。陈年旧账何必算那么清楚?一如计划经济时代的“投机倒把罪”,受到处理的就受到处理了,而没有受到处理的,总不能“今天发现了”还要继续追究法律责任吧!法律都变化了,就别用“旧法律”算老账了。

  “因7年前超生被辞退”,旧账新算带了个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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