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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啃老”,这个立法可以有
http://www.scol.com.cn(2019-1-6 9:33:0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贾合祥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从1400余字变为7000多字,从24条变为九章60条,1988年出台的《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经修订,新的《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7月22日正式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初审,9月20日审议通过,于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01月06日法制日报)

  关于子女“啃老”的话题,由来已久。立法向“啃老”说不者,河北此番规定在全国也非首例。在地方立法中,江苏省早在2011年就有类似规定,此后一切地方也出台过类似的条例。当然,怎么认识“啃老”,如何制止“啃老”,介于社会治理、家庭伦理道德之间,法律上对“啃老”的规定也不会有想象的那样简单。相对于以往其他地方立法,河北这部《条例》可说比较完善,引人关注之处在于其明确规定了“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此规定被诸多媒体解读为“立法禁止啃老”,继而引发舆论关注,其实这也很正常。

  那么,立法“禁止啃老”究竟如何,窃以为,从立法本身来说很必要。这就如孩子不是家庭私有一样,孩子有接受教育权、被抚养权等诸多法律权力,老人们也有很多属于自己的权利,必须依法受到保护。诚如“啃老”,无论媒体如何解释,社会如何理解,事实就是一些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强行占有、剥夺父母的权财,这就是对父母权利的侵害。

  “啃老”更糟糕的后果,在于不劳而获,以为父母的钱财就是自己的。有的子女因为指靠“啃老”,成为了好吃懒做的寄生虫。还有就是,父母手中没有钱财时,被子女小觑、甚至抛弃。有钱财的父母,一旦被子女“啃光”了,他们也会遭到嫌弃。所以,子女“啃老”并非一个简单的子女向父母要钱财的问题,更关系到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所以,有一个能够比较完善的“禁止啃老”的立法,意义非常重大。

  再来说河北《条例》这条规定:“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规定的前提讲得很明确,是“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规定的操作性说得也很清楚,“老年人有权拒绝”,听清了,是“有权”拒绝,老人若愿意,则另当别论,但“有权”很重要,一是说明老人对自己的钱财有不可辩驳的享有权,任何人都不可随意剥夺、抢占。二是说明子女也要尊重老人的权利,法律要捍卫老人的权利。

  实际上,河北新修订的《条例》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各方面讲得比较完善了,是一部具体化了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其中既有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又跟进吸收了国家最新的政策措施,对政府、社会、家庭三方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啃老”只是其中的一个细节问题,不应该有什么歧义。

  说白了,社会文明,家庭文明,在文明法制的今天,也需要有“禁止啃老”这么一个立法。当然,“啃老”问题的解决需要的还是社会综合治理,法律也不能违背父母意志和社会伦理,不宜生硬地介入这个复杂的家庭问题,但这种维护老年人权利的法律精神,却需要体现、弘扬,这对家庭养老、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等都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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