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辽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对吉林男子刘忠林进行460万国家赔偿,其中包括19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该两项赔偿数额均创下平反冤案的最高值。1990年,刘忠林被认定为杀害同村18岁女性的凶手,被判处死缓,在被羁押9217天后,于2018年4月被宣告无罪。(1月7日《新京报》)
过去类似因申请国家赔偿而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例还真不少,但像上述国家赔偿金额达到史上最高还真让人触目惊心。只要遇到冤假错案,动辄就拿国家的钱来赔偿,是不是也太草率行事了?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国家的钱,顾名思义就是咱老百姓纳税钱,本应该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可现在因为一些人,工作吊儿郎当,粗枝大叶,把本该办理清楚的案件弄错,让当事人蒙受不白之冤。难道就不该追他们的责,让他们买单吗?这就如同企业制造产品一样,如果因为那一个环节,或是那一个人的失误,就可能使制造出来的产品成废品,而导致产品变废品后,我们企业的员工是要买单的。小到扣除工资和奖金,大到直接卷起铺盖走人。
而笔者认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敬业和精业方面更应该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尤其是在办理大案要案上更应慎重行事,千万不能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所以,笔者认为,国家赔偿看似对蒙受冤假错案的当事人是一种宽慰和安抚,但如果不从根本上扭转这一制度的不不合理性,那么就等于在助长个别公职人员草率行事,把国家赔偿不当回事。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要引起反思,国家赔偿不该只有国家来承担,必要情况下还需有导致冤假错案始作俑者来承担。唯有这样,才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