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法官借口“笔误”修改裁定结果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日,记者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目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新乡法官的这一行为作出裁定:新乡县法院以笔误为名修改过的裁定书程序违法,予以撤销;和这一裁定同时被撤销的还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新乡县人民院修改过的裁定书作出的复议裁定。(中新网2019年01月03日)
此可谓咄咄怪事,法院已经裁定生效了的内容,法官却可借口“笔误”修改裁定结果。现实中,真的笔误也难免,这对于一般事情来说,因为笔误、或其他失误,再修改一下未尝不可。但作为一名法官,不可能不知道法律的严肃性,不可能不知道法律文书随意改一词一字都不可,即使真的笔误了,也必须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才能改正。
人民法院法官借口“笔误”修改裁定结果,显然是拿法律当儿戏。因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新乡法官的这一行为作出裁定:新乡县法院以笔误为名修改过的裁定书程序违法,予以撤销。这是完全正确的,也是对法律严肃性的维护,更告诉我们,人民法官手中虽然掌握着很大的权力,但决不能枉用,更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无私权,法官行为也必须约束在法律之内,法官执法、用法更需谨慎守法。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法官借口“笔误”修改裁定结果,或许是个例,但这种现象却不可忽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新乡县法院将王建华的主体地位列为案外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异议进行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此后又采用补正裁定的方式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进行变更,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如此清楚的事情,作为法官不能不懂得如何适用法律,很显然,借口“笔误”修改裁定结果,这法官随意性太大了。而新乡中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亦未对异议审查程序错误的问题进行纠正,就更令人不可思议。
人们常说,“法院是掌握生杀大权”的地方,的确如此,其工作岂能随随便便、马马虎虎?莫小看了一纸法律文书的一词一字、甚至一个标点,它都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官的职责和法律当事人的前途命运。这些年,我们看到纠正了不少过去的命案错案,其中无不有证据不足的问题,单凭个人口供,或一纸证明,就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令人遗恨千古。
可见,法官借口“笔误”修改裁定结果被判违法,法院系统能够公开曝光系统内的问题,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当然,新乡县人民法院法官借口“笔误”修改裁定结果的案例,也给全国司法系统人员上了一堂法律警示教育课,法官并不特殊,也必须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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