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铿铿蜀音 >> 正文
莫让“零工群体”权益“归零”
http://www.scol.com.cn(2019-1-20 9:29:3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吴海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月15日,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小组会议上,省政协委员、成都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张余松提交提案《关于加快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调整的建议》,建议从立法、监管、执法等方面,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力度,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1月19日《四川日报》)

  移动平台、数字平台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外卖送餐员、快递员、“潮汐工”、滴滴司机等“零工群体”,让指尖上的服务变得“唾手可得”。然而,便利的背后,配套法律相对滞后,权益保障存在“模糊地带”,急需通过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范,防止“零工群体”的权益“归零”。

  “零工群体”是共享经济时代的产物,正从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改变人们的生活。以成都市为例,目前,快递员、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大约80万人。新就业形态具有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碎片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等特征,因为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体系的比例还不高,缺少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侵权纠纷,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权利救济,往往只能“哑巴吃黄连”。所以说,这种情况在带来“自由度”的同时,也无疑隐含着某些“风险性”。

  任何自由都有其代价,劳动时间和地点的自由,其代价就是员工和机构的劳动关系变得难以认定。这种新就业形态的背后,潜藏着劳动关系难确认、缺乏社会保险、劳动权益难保障等问题。由于新兴职业群体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存在模糊地带,而且在雇佣关系上处于“若即若离”状态。在发生用工纠纷时,往往陷入“身份困境”,难以对其进行依法裁决,一旦遇到事故,常遭平台“甩锅”,其保障权益基本属于“裸奔”状态。

  “裸奔”的权益保障亟待制度“庇佑”。虽然相关法律尚不完善,配套制度存在缺位,但权益保障不可“悬空”。要将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明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等,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办法。要制订相应的劳动标准,就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保护等进行规范,逐步解决“零工群体”职业伤害、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障等相关问题,出台相应的政策与保障制度,从而消除权益保障的“盲区”。

  当然,将“零工群体”群体纳入法律保护,并不是用传统劳动、劳务关系来简单“套”用于这个新的就业形态,而是精准施策,增强现行社保制度缴费标准的弹性,完善“零工群体”的社保制度,明确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既然存在灵活就业的形式,就要有与之相适应与相吻合的“灵活社保入口”,尽快进入“操作层面”。同时,要从破解他们的“身份困扰”入手,让他们在面临劳动纠纷时能够进行清晰的身份认定,防止企业借民事合作之“名”行规避劳动关系法律适用之“实”。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