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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过期”作废,福利不能一抹“清零”
http://www.scol.com.cn(2018-12-27 8:11:5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又是一年年终时,你的年休假顺利请下来了吗?近日记者走访发现,临近年末不少上班族忙着“清零”年休假,拼假出游再现火热景象。可也有一部分加班族忙得没有时间休假,只能眼睁睁看着年假“过期”。对此,有律师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以获得三倍日工资的补偿。(12月26日《工人日报》)

  年末岁终,不少上班族便忙着“清零”带薪年休假,扎堆请假现象突出。然而,一部分上班族因为单位不允许或其他种种原因,无法休假享受这项职工福利,而又得不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会感觉自己“亏大了”,心理上就很不平衡。笔者认为,带薪年假“过期”作废不给任何经济补偿,对应休未休或未休完假期的职工来说,显然有失公平。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经有10余个年头,从一开始用人单位纷纷抵触不执行,到逐渐“松口”落实这项职工福利,如今职工每年请带薪年休假已成为一种常态。根据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但在实际落实中,在一部分单位却大打折扣,要么,以工作岗位无人顶替或其他种种原因和借口,单位拒绝职工请年休假;要么,职工请年休假可以,但不仅不“带薪”,相反还要扣除休假天数的相应工资;要么,年休假的时间“缩水”,只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不按照累计工龄来计算休假时间,或仅是象征性地给职工几天年休假时间,等等。以上种种现象,让职工本该依法享有的福利却无法享受,严重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处于弱势的大多数职工为了能保住“饭碗”,面对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损,一般也都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更谈不上去投诉、维权了。

  根据规条例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职工本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但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对职工本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跨年度也就意味着年休假“过期”作废了,而很多单位也不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补偿。这样,单位虽然节省了用工成本,但将会带来一定的“副作用”,一方面,为了赶着“清零”年休假,临近年末职工就会扎堆请假,势必对单位的正常工作造成影响;另一方面,年休假“过期”不给任何经济补偿,使职工感到不公,便会产生怨气和不满情绪,对单位很难有归属感,从长远看,对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发展也是十分不利的。

  笔者认为,带薪年休假因跨年而“过期”作废了,但单位对职工本该依法享有的休假福利,千万不能也一抹“清零”了,应当按照应休未休假的年休假时间,折算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才是相对公平和合理的,如此,不休假有经济补偿,职工年末扎堆“清零”年休假的现象,也会自然而然得到缓解。同时,各地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采取有效的管理和制约措施,以敦促用人单位落实惠民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从而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让这项职工福利能真正从“纸上”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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