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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之刑的收容该完成历史使命了
http://www.scol.com.cn(2018-12-27 8:31:0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谈到,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12月26日《新京报》)

  正像沈春耀提到的,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主要是为了补充修改当时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程序和内容均符合宪法规定。后来的情况是,《决定》规定的刑事方面内容,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已经被吸收到刑法之中,但《决定》规定的收容教育制度作为行政措施继续有效,并一直延续至今。

  然而,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一个普遍共识是:收容教育与《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不符,也并没有实现改造卖淫嫖娼人员、遏制卖淫嫖娼蔓延的预期目的,反而滋生腐败和不公,从而在根本上失去了正当性。

  不过,收容教育制度因为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严禁卖淫嫖娼问题的决定》做依据,这使它避免了收容遣送、劳动教养那样严重的合法性缺陷。但收容教育适用范围宽泛无边、实施程序缺乏保障、事后救济软弱无力、日常管理简单粗暴,使其同样沦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块“飞地”,也可被视为一个“畸形物”。在实践中,收容教育蜕变为主要针对卖淫嫖娼下层人员的一项严厉惩罚。其实际教育改造功能不足,对遏制卖淫嫖娼的作用不明显,反而滋生腐败,映照社会的不公,使其从根本上丧失了正当性,予以取消也实属正当。

  然而,还是有人建议改革收容教育制度,使之成为一项社会矫正措施。这在理论上不是不可以,但改革设想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只要适用条件仍然没有限定、决定程序没有保障、司法救济仍然无力,就难逃违反法治的责难。只要不经法院裁定,就长期限制人身自由,就难以摆脱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嫌疑。而缺乏足够投入,那么管理人员还将是这样的水平,管理方式还是如此生硬,就很难真正起到教育改造的作用。总之,只要实质性内容没有改变,收容教育就还是收容教育,不合理就应当废除。

  收容教育是一定时期内的产物,其违背法治原则已经被坐实。在收容教育的适用条件、决定的程序、司法救济、日常管理等方面,既缺乏有效监督,又少了必要保障。如果说在开始一段时间还能看到一定成效,那么随后就变得作用有限,尤其是收容教育对于遏制卖淫嫖娼的作用非常有限。因此,收容教育制度正走在废除的路上,因为它实际上已经衰败。

  当年,黄海波事件给了公众一个认识收容教育的机会,也给了公众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他嫖娼被拘后,虽然“国民女婿”的形象崩塌,但多数人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宽容。而在黄海波被收容教育的消息传出后,舆论对他表达了极大同情,多数人直呼“太重”且“过分”。《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一些地方停止或者限制了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如果说废止收容遣送体现的是政治文明,那么,再废除收容教育,就将使政治文明又提升至一个新高度。诚如有评论所言:收容制度到今天已经演变成了“城市风月盛景中最后一块小得不能再小的遮羞布”。可见,法外之刑的收容该完成历史使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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