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单独设立了专章,明确福建省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12月15日法制网)
我们当前的社会中人治思维依然在某些地方、某种程度上长期存在,法治思维的稀缺,让我们依然沉醉在人治的迷梦中久久不愿醒来。一些地方出现污染问题,不是发现不了,而是由于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没有认真去查,没有动真格。地方环保部门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在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环保部门出于维护地方形象、保护地方财政经济利益等目的,采取各种措施,力求环保部门少揭露问题或不揭露问题,或避重就轻地处理问题。环保人员生活在当地,加之一些地方的企业老板“手眼通天”,屡屡干扰执法,一些环保执法人员碍于面子,受到人情关系的干扰,很难放开手脚。上级查得紧时做做样子“整顿”一下,过了风头就任其发展。有时即使接到举报后,不得不去查一下,但也只是罚罚款等了事。
如果按照目前的工作机制,各自负责自各的执法监管,可能由于人头熟甚至地方干预等原因,难以完成这些重大任务。福建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可以让环保人员不背包袱。因为异地交叉执法的人员不受当地管辖,不怕得罪人,没有什么顾忌,可以放开手脚去查处;当地企业等对异地来的执法人员不太熟悉,执法人员容易深入到当地摸到真实情况。另外,可以防范环保人员对问题隐瞒不报,有助于提高环境整治工作的严肃性。可以发现问题真的出在哪里,特别是可以发现是否存在包庇纵容等问题。以便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督促当地进行整改。
在其位,谋其政。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的宗旨,对人民负责是各级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环保部门启动跨区交叉执法,解决了人头熟,有效遏制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说情风,对当地违法行为下不了手的问题。既可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对整治环境污染工作的干涉,减小外部压力,又可以增强对环保队伍的控制力和指挥力,提高执行力,彰显了执法公正公平。可以说“异地交叉执法”是一种执法创新,但必须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和部门对工作有了一点创新后,很快就烟消云散了。而福建把这种“异地交叉执法”模式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使之制度化、常态化,长期坚持下去,彰显了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和坦荡磊落的为民情怀,值得点赞和推广。(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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