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发改委获悉,北京燃气集团去年对部分单独采暖非居民金额表用户收费价格高于政府定价,违法所得205万多元。在规定退款期限内,仍有剩余5244.54元未退款,北京燃气集团被罚款50万元,并没收该部分违法所得。(11月12日《北京日报》)
城市燃气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眼神,燃气价格的调整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管道燃气企业享有特许经营权,而且燃气管道具有自然垄断属性,所以燃气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就是防止一些供气企业价格垄断,从而保护民众的利益。而北京燃气集团却在2017年9月1日至11月14日期间,未按规定对部分单独采暖非居民金额表用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时下调0.1元/立方米,违反了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违法所得为205万多元。
我国在WTO条款附件四中承诺,天然气属于国家定价产品,不可能由市场决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燃气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民众的正当利益。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燃气,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据了解,燃气价格的垄断不按政府定价收费这种情况并非只在一地出现。如今,管道燃气已经占城市燃气使用的主流,而垄断也随之渗入了管道燃气领域。由于一个城市的管道燃气一般是独家经营,民众没有选择的余地。如果燃气供应企业不按政府的指导价收费,任凭企业自主收费,那民众除了有怨气之外,只有挨宰的份儿,这对使用管道燃气的广大消费者而言,显失公平。如果供电、自来水公司等其他行业也像这个燃气公司那样随意定价,那民众的日子还怎么过?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个燃气公司不按政府定价向民众收取燃气费,显然违反“价格法”的规定。我国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确,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有关部门对这个燃气公司处于50万元的罚款是十分必要的,可以有效地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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