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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吃虫喝尿”是对员工人权的侵犯
http://www.scol.com.cn(2018-11-6 8:23:5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有网友反映,贵州省遵义市一家装修公司因员工未完成业绩受到领导的变态体罚,最开始是吃芥末、下蹲,后来发展到剃光头、用皮带抽打、吃虫子、喝尿。此消息很快在网上引发关注,该公司的惩罚措施也引发争议。(11月5日《北京青年报》)

  在尊重员工尊严的前提下,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考核是应该的。员工未能完成业绩,既与员工自己能力和努力程度不够有关,也可能与公司管理和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有关。这个公司没有认真检讨员工未完成业绩的原困,而是用多种不文明的手段,对员工进行体罚,不仅是对员工的一种侮辱,更是有违法规,是对员工人权的侵犯。

  现在很多企业员工的薪资与业绩是捆绑起来的,谁不想多做一点业绩,多拿一点薪酬。做不出业绩,只拿一点基本工资,很难在公司混下去。员工做不出业绩,公司应该帮助他们分析原因,如果业务水平不高,应该通过教育培训、传帮带等,提高他们的技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让那些员工对公司有一种家的感觉。如果有的员工确实十分懒惰,不认真工作,那应该按公司的规定,在经济上进行必要的处罚。如果确实业绩提不上去,那按照公司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解除合同。

  对完不成任务的员工进行体罚,让其吃虫子喝尿,这些处罚已经违背员工的意志,属于强迫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说,这些处罚已经涉嫌体罚、侮辱等侵权行为。严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公然侮辱他人。这样的处罚,等于让这些员工在公司其他人员面前进行“批斗”“示众”,这样的惩罚,不仅达不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反而会招致员工的反感。员工受了这样的侮辱,一旦有机会肯定会离开这一“伤心之地”。一些原本想进入这个企业工作的员工,在看到或者听说了这个企业员工的遭遇,他们还敢进入这个公司吗?

  近年,一些单位对业绩不佳的员工惩罚可谓花样百出,有惩罚员工喝厕所水的、有下跪爬行的、有被罚暴走70公里的、有被罚扇自己耳光的、有罚当街自骂“我是死猪我怕谁”的、有罚上街“裸奔”的、有发“混吃混喝奖”的等等。一些用人单位基于管理者的身份,打着激励的幌子,“任性”地对员工进行管理和惩罚。不仅践踏了员工的尊严和合法权益,也有损企业自身的形象,不仅是对员工精神上的摧残,更是对法律的挑战。

  企业奖勤罚懒是应该的,但不能逾越道德和法律底线。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郭某、蔡某、黄某分别处以治安拘留10日、10日、5日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他们咎由自取。其他企业应该从此事中吸取教训,作为企业,要进行人性化管理,如实行奖惩与工资、奖金挂钩,有罚有奖,建立考核末尾淘汰机制等。只有尊重员工,依法办事,不让员工受到侮辱,才是对员工最大的尊重和激励。(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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