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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歌曲侵权确需删除,但音集协有越俎代庖之嫌
http://www.scol.com.cn(2018-11-7 9:52:3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江德斌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6000多首歌从KTV下架?”消息透露,该公告是由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布的。音集协副总干事马继超证实:公告于10月22日发出,要求KTV终端生产管理商和卡拉OK经营者在今年10月31日前实施,总共涉及6609部音乐电视作品。(11月日《北京青年报》)

  在下架的6000多首歌曲里,包括《十年》《K歌之王》《死了都要爱》《泡沫》《听海》等传唱度非常高的知名歌曲,几乎是K歌必点的曲目,由此获得网友的广泛关注,很多人难以理解,为何要将其下架,岂不是没得唱了。从音集协的公告看,主要是这些歌曲的的权利人均非音集协会员,不在其许可范围内,KTV场所及KTV曲库上线渠道存在侵权行为,KTV经营者如果不予以删除,将面临着诉讼赔偿的风险,会给自己的经营带来损失。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依法取得授权,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KTV歌曲来源主要是由点歌系统配置,内容相对较杂,有些歌曲是获得音集协授权的,有些则没有,且没有获得歌曲权利人的授权,确实属于侵权行为,理应删除、赔偿权利人的损失。不过,音集协只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非KTV的监管机构,没有权力发文强迫后者删除侵权歌曲。

  按照利益归属原则,如果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自然是由权利人发起利益主张,或者委托代理公司维权索赔。而依据《著作权集体条例》的相关规定,音集协只能代表两会的会员所授权的作品发放许可,非音集协或音著协管理的作品均不在许可范围内。显然,基于以上原则,如果KTV里的侵权歌曲,其权利人并非音集协的会员,也没有委托音集协代为维权索赔的话,那么音集协实际上是没有权力要求KTV删除侵权歌曲的,其行为乃是越俎代庖。

  由此可见,音集协发文强迫KTV删除侵权歌曲,表面上看似乎“合法”,可其不符合程序正义原则,有拉大旗作虎皮,藉此滥用权利、牟取利益之嫌。而且,音集协以所谓“将面临着不断被各个不同的权利人频繁的提起侵权、高额赔偿”做噱头,吓唬KTV经营者,逼迫其按照要求删除侵权歌曲。之所以如此,不过是想维护其“唯一性”地位,由此控制住歌曲授权渠道,在权利人与经营者之间两头获利。

  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合法合理之举,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但是,打击侵权也应遵守法律程序,不能搞“黑打”,不能借着打击侵权的名义,恶意排挤对手、牟取私利。音集协以往就有过类似劣迹,其向KTV收取版权使用费已有多年,长期积累下不少钱了,这些钱的去向却未曾公开过,权利人究竟获得了多少利益,都是一笔糊涂账。因此,音集协在打击侵权、维护市场秩序之际,也应主动遵守法律,约束自身行为,实行财务公开透明,才能理直气壮维权,令公众和经营者信服。(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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