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晚,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官方微博针对11月19日发生的深圳女子在火锅店被猥亵一事发布通报称,林某鹏因猥亵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此外,火锅店店主曾老板等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获肯定,但因其在已制止违法行为后再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过当,被处罚款200元人民币。(11月22日《北京青年报》)
在全面建设文明法治社会的当下,学法、懂法、用法和守法就要成为每个公民应当遵循的准则,任何为人处世的举动都不能偏离法律轨道,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否则,法律就要严惩不贷,绝不姑息迁就。
上述林某鹏因猥亵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是咎由自取。可火锅店店主曾老板等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获肯定,但因其在已制止违法行为后再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过当,被处罚款200元人民币,却遭到一些人不解。
其实不然,我们在肯定见义勇为行为同时,在制服违法犯罪上也需把控好度。就如同我们追赶小偷一样,你都已经把小偷追到了,而且完全有能力把小偷扭送到派出所去,可为什么要对小偷在肉体上、人格上做进一步伤害呢?这就是有故意违法犯罪行为了。回到这起见义勇为事件上,猥亵女子的人都已被火锅店店主曾老板等人控制了,为什么还要得理不饶人,非得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故意伤害呢?这难道不是触犯法律行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在这个事件中,判定火锅店店主曾老板等人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嫌疑,并对其罚款200元处罚,一点也不冤。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遭罚款其实也是一堂法制课。现实生活中,我们有不少人在为人处世中,都习惯于意气用事,看到违法犯罪分子就恨之入骨,一旦自己占据优势,就有置人于死地的态势,而此时人的感性就容易战胜理性,以至于,全然不顾地把国家的法律法规丢在一边了。要知道,这些都是不可取,不理智的做法,与我们全面建设文明法治社会都不相匹配,应该吸取教训,引起注意,再也不能让见义勇为遭罚款的事情继续发生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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