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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官微不该放行“律师是猪头”
http://www.scol.com.cn(2018-11-22 8:21:4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全国瞩目的于欢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1月14日在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当日该院的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了案件审理结果,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该文的评论精选置顶中竟出现了辱骂做无罪辩护的律师是“猪头”的留言,留言的网名是“法纳百川”。目前,该案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已报案,派出所已向律师出具《受案回执》。(11月21日《扬子晚报》)

  于欢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轰动全国。这起案件让人反感,让人气愤。但是,让律师辩护是所有人的权利,即便是罪大恶极的人也拥有这个权利。律师的责任就是“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益”。从这一点上来看,律师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是职责所在。

  对于公众而言,因为对于“于欢家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愤慨,而殃及案件辩护律师,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毕竟我们是法治社会,可以表达意见,可以表达看法,可是所有表达都必须遵纪守法。很显然“律师是猪头”这样的留言已经失去了理智。

  公众留言失去理智也是可以理解的。关键问题是,留言是通过法院官方微信发布出来的,这就不合适了。法院是司法机关,对于“律师是猪头”这样的留言,一定知道其属性。这种留言是不折不扣的侮辱行为。作为法院官方微信,需要坚持的底线有三个:一个是公平性,一个是真实性,一个是合法性。将“律师是猪头”留言发布出来,是知法犯法,是对不良现象的纵容。法院审理官司需要的是理性,而非“激情”,任何情感的展露都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判决。

  微信公众号上有一个功能,是管理“留言评论区”的,有的设置为“审核方能展示”,对于法院微信公号,就应该设置“审核方能展示”的功能,因为法院官微是严肃的,不是闹着玩的地方,不是胡言乱语的地方。更值得一说的是,这家法院的官微还将“律师是猪头”置顶了,这种置顶同时也表达了官微管理者的态度,他们也认为“律师是猪头”。恰恰是这种“带着情绪办案”才是最可怕的。

  延伸了来说,法院官微置顶“律师是猪头”,不过是留言乱象的时空空间的延续。我们更应该治理的是这种“律师是猪头”之类的留言。在网络空间,有很多具有留言功能的媒体,尤其是自媒体。评论留言区往往是污言秽语的地方,成为了不文明的江湖。那么,在加大网络空间治理的时候,是不是也需要对“律师是猪头”之类的谩骂攻击式样的留言,斩草除根了呢?

  “律师是猪头”留言,在任何评论区都不能放行,更不能置顶。有话好好说,少些“律师是猪头”,理性表达不仅需要提倡,还需要法治。(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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