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民心所向
http://www.scol.com.cn(2018-11-12 10:41:2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维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日举办的“案例大讲堂”上,法律界人士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刑法中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明确对公交车司机实施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最高法大法官胡云腾建议,今后对于擅离职守的司机,其行为可考虑纳入危险驾驶罪,长时间玩手机、与乘客发生纠纷离开驾驶位等都应包含在内。(11月11日《西安晚报》)

  出门在外,平安为要。如今乘坐公交车,乘客实在有太多的不安全因素,特别是有过重庆公交坠江案例之后,人们时常都在细思极恐。就交通出行来说,多数人还是选择经济实惠的公交车,因为不管是自驾车,还是打的叫车,毕竟还有经济成本大、交通拥堵等诸多不利因素。而乘着公交最大的担忧,莫过于自己的生命安全都寄托在别人手中。尤其是在快节奏的工作和生活压力支配下,不管是公交司机,还是车上乘客,他们的暴躁情绪随时都有可能短时间内一触即发。

  然,从过往“车闹案例中,我们也不难看到,小纠纷,小摩擦,没有造成恶劣后果的,也没有引起哪一个人,或是哪一个部门高度重视;而在公交车上因”车闹“造成严重后果的,我们在惩戒力度上,也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上。也正是有了这样一个相对宽松和纵容的环境,才导致公交车上接踵而至,接二连三发生乘客抢拉司机方向盘事件。

  与之相比,先前醉驾没入刑,也是无收敛。后来醉驾要入刑,饮酒驾驶者就大有收敛。我们说,对司乘人数不多的机动车尚且如此,对承载众人生命安全的公交车,难道我们还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姑息迁就和肆意放纵吗?

  由此,笔者认为,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民心所向。相信,在全面建设文明法治社会的当下,我们每个人都会期待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而对任性的”车闹“者来说,一旦有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必然要遭到法律严惩不贷。如此一来,这就对今后一些不守文明规则的人必将起到以儆效尤和震慑作用。(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