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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关系“不构成猥亵”为何仍受质疑
http://www.scol.com.cn(2018-11-2 8:48:5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据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铁路公安处官方微博消息,针对10月28日网传“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视频引起媒体和网友关注一事,南昌铁路警方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进行调查,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感谢广大网友对社会治安的关心。(11月1日中国新闻网)

  针对该事件,南昌铁路公安已得出结论,即父女关系不构成猥亵。不过,这并未消解公众和舆论的质疑。在网友拍下的视频中,一名男子抱着一个6岁左右的小女孩,用手伸进女孩的下身和背部,还撩起女孩的衣服不断抚摸、亲吻。而小女孩则一直在说“不要、不要”。视频被传到网络后,公众的情绪迅速发酵,多家媒体发文敦促警方尽快给出调查结论。

  然而,盼来的结论仅是俩人属于父女关系,“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那么问题来了:就算当事人是当父女关系,如果视频中的男子抚摸小女孩的动作过分,是不是就属于法外?对此,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官方微博@女童保护评论称,从法律上看,警方判断不构成猥亵,属于预料中,但拿到任何一个家庭里,这样的行为都不合适。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规定,若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统计,去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中,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作案32起,占比15.31%。那么,这些案件是如何定性的?确定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合理照顾子女或晚辈与猥亵儿童的界限又在哪里?这恐怕才是公众和舆论质疑的焦点。人们当然不愿意看到有家长对此“被冤枉”,但南昌铁路公安警方做出的“不构成猥亵”结论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通报中并没有说明,仅是一句“系父女关系”。这样的结论遭质疑,也就在所难免。

  公众和舆论仍质疑,除了法律依据没有提供外,还有就是该结论是否有利于保护女童的合法权益。如果草率定性,既不能服众,也有一定的误导,可能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件造成影响。对家长的保护性处理,是否间接伤害了儿童?这也是民众和舆论呼吁“希望这个案例给他(父亲)本人一个教训,也给更多家长以提醒”的根本原因。

  诚如@女童保护所言:“父女之间,身体仍然是有界限的,父亲爱孩子,也需要注意表达方式。家长和孩子的交往方式,也会直接影响到孩子对身体隐私的认知。所以这位当事爸爸仍然应该受到谴责。”儿童的身体权、性安全,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包括其父母也是不得侵犯,如果侵犯,不能免责。而就算亲生父母,也不能做出远离父爱或母爱的过分动作。

  试想,作为父亲,如果把一个6岁左右女儿的衣服撩起来,触碰其身体乃至下身,在女童反复声明“不要、不要”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甚至孩子都喊出了“爸爸你不要又摸我屁股了”这令人震惊的哀求,那么,一句“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怎能服众?这不是在挑战公认的道德乃至法律底线?当然,一方面要谨防公众的“道德审判”,以防越界。而另一方面,对近亲作恶的惩戒与正常看护孩子的尺度和标准,是不是也要明确甚至提高?就算这次不是猥亵,但公众和舆论对此的警觉并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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