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公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开始为期半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舆论聚焦中,这份有关疫苗的法律征求意见稿,如何回应社会关切?给出哪些强有力的监管措施?(11月12日中国新闻网)
正像《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的开篇第一条明确的,立法目的是“为保证疫苗安全、有效、可及,规范疫苗接种,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维护国家安全”。从战略高度兼具公益性的角度,为国家实行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保驾护航。建立全国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追溯信息,实现疫苗质量安全可追溯。
长生问题疫苗案,充分暴露出我国疫苗在监管上存在的漏洞及制度缺陷。对此,查缺补漏,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实属必要。正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挂出的起草说明所言,“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既暴露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漏洞,也反映出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
《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中既有全流程的监管,又有加强上市监管的措施。如审慎选择受试者,制定详细的受试者保护措施;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上市后的研究管理中,工艺落后质量不高,规定期限达不到要求的要退市。而在流通和接种监管上,确保接种登记信息准确、可追溯。这些措施显然是为了更严格的生产监管,目的是防患于未然,均可视为本次征求意见在防范上的几大亮点。
而在事后处罚上显得更严厉。征求意见稿大篇幅规定了对于疫苗违法行为的严惩重处。其中明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其中有: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上市许可证明文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没收在违法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而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在疫苗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重大疫苗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同样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参与、包庇、纵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干扰阻碍责任调查,或者帮助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可见,本次征求意见稿,更强调事先防范与事后严惩并举,力图做到防范与惩罚的平衡。这既可以防患于未然,又能在事发后让渎职乃至作恶者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当然,要想把纸面规定真正落实到位,把好防范这一关,显得更为重要;事后处罚仅是对造成恶果的一种赔偿和惩罚性处置。要是等到事故发生,就意味着一定有人受到了疫苗之害,而受害人的健康损失,是无论如何都无法挽回的。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事先防范更重要。
而无论怎样,本次《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可视为防范加严惩为疫苗安全筑起的一道铜墙铁壁。疫苗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无论是谁,千万别心存侥幸。而本次征求意见稿,即是去疴除弊,维护人民健康安全,完善疫苗监管长效机制的有力之举,必将对敢于挑战道德良知乃至法律底线的人,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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