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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兰草案改判无罪”体现司法公正
http://www.scol.com.cn(2018-11-9 8:33:0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1月8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4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分别被宣告无罪。(11月8日人民日报)

  卢氏县农民秦某在林坡上挖了 3株兰草,回家路上被森林公安查获。2016年12月,卢氏法院认定秦某挖的兰草是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判他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该判决生效。此前,另三名原审被告人秦帅、黄海峰、肖金山也因类似的事实、同样的罪名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四人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卢氏县法院再审该4起案件,并作出无罪判决。

  卢氏县法院在再审时查明,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只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卢氏县法院对这4人作出无罪判决,体现了司法公正。

  “兰科”野草,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和《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所列的名录中,却没有蕙兰这一项,之所以被作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因为蕙兰出现在华盛顿公约(C IT E 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由于中国是CITES的缔约国,所以才参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名录执行。因此,从法理上来讲,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确实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但如果不是秦某等人采挖了“野草”被判刑,恐怕极少有人能知道,这种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这个问题,不要说这位农民,就算是那些有文化的机关干部、学校老师甚至是大学教授恐怕也没有几个人知道。除了“蕙兰”之外,其他哪些“野草”属于国家保护植物,就算执法的警察,也不一定说得出来。再说,假如真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那么当地有关部门为何没有对其严格保护起来?试想,如果有关部门把这些蕙兰加以重点保护,并在周边设立警示牌,如果有人故意破坏、盗挖,那后果只能自负。如果当地有关部门宣传到位,让这些农民知道采挖“野花”的后果,不但可能要被判刑,而且要被罚款,就是借给他们十个胆,也不见得敢去采。

  要对这些采“野草”的农民判刑和处罚,必须先普法,先采取保护措施,面向普通百姓,对相关知识进行广泛、有效的科普。农民毕竟与外界接触少,许多想法和做法还停留在几十年前。今年已是“七五”普法的第三年,中央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也就是说,谁执法,就应该先普法,让被执法者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甚至是严重违法的。如果光执法不普法那就是失职、渎职,更是一种乱作为。在没有普法到位的情况下,对有关人员判刑,那是在推卸责任。当务之急一方面是加强普法,同时,要对当地的国家野生保护植物进行普查,并加以保护起来,防止被误挖、盗伐的事情发生。因此,卢氏县法院纠正一审判决,改判当事的4人无罪,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但此事也警示各地,要做好普法工作,不能等到出了事才想起来作案子普法。(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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