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来源不明”别再不清不楚了

http://www.scol.com.cn(2018-10-11 8:24:4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郭元鹏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一位正科级干部,名下有人民币约2.014亿元、诸多外币和53套房产,但是因无法说明来源被检察机关起诉。9月下旬,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的一份《李某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起诉书》披露了上述信息。(10月10日《澎湃新闻》)

  起诉书显示,李某某,先后历任教育局副局长,师范学院团委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组织部电教中心主任科员。这位科级干部有价值2.3亿元的财产来源不明。没有任何的腐败证据,没有任何的贪污证据,因为“财产来源不明”,这位科级干部被起诉了。

  但是,虽然被起诉了,我们还是有所担心。如果最终“财产来源不明”还是找不到腐败、贪污的证据,那么究竟该如何处理?难道只能以“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处罚吗?

  大家都知道一种事实,“财产来源不明”与“贪污受贿”性质是不同的,在最终的司法处罚中结果也就是不同的。“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过与“贪污受贿”的罪过相比较是很轻的。比如说,同样是“100万元的财产”,“贪污受贿”的结果是严重的,而“来源不明”的结果就是较轻的。

  也就是说,“财产来源不明”几乎就是最后的救命稻草。我们看过很多相似的腐败案件,在判处的时候,法律表述往往是“贪污受贿xx判处xx;财产来源不明xx判处xx”。“财产来源不明”的司法判决,让一部分人躲避了该有的司法处罚,这是司法的遗憾。也因此,一些贪官污吏尽量“说不清财产的来源”。

  就像这个科级干部,级别不高,职务不高,工资不高,何以拥有2.3亿元的财产?这就需要给其算算收入账,用“本人的收入”+“家庭成员的收入”,算出一个合理的“财产数目”,这就应该是“合理的财产”,除此之外的巨额财产,就应该算是贪污腐化的不法收入了。而这个科级干部的“工资余额”才是30多万元,很明显没有贪污受贿是不可能拥有2亿多财产的。

  而司法处置“财产来源不明”的时候,总是习惯性不计入“贪污腐化的收入”,这是不合适的。笔者以为,自己的财产究竟是从哪儿来的,自己是最清楚的,只要说不清楚来源的财产,就是存在问题的财产,即便找不到贪污腐化的证据,也应该依据贪污腐败来处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不能再稀里糊涂下去了,这是对贪污腐化的放纵。希望司法部门能够提升打击标准,让“来源不明”不再因为“说不清楚”而躲避了该有的法律制裁。就像这位科级干部一样,其2.3亿元的财产,显然是用权力换来的,不管其是不是主动交代来源,不管是最终能不能找到罪证,都应该依据贪污腐败的性质处罚。(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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