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先生从某商家处订购了玻璃窗,合同中承诺商品为钢化玻璃,可实际材质并非钢化玻璃。他找到商家,对方承认客厅玻璃确非钢化,因其制作工艺有限,便用塑料膜暂时将窗户遮挡。而面对记者的质疑,商家的高女士表示“弯檐玻璃只要不是一级钢化厂出来的,都不是钢化的,这是行规。”(《北京晨报》10月27日)
常言道:“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消费者不求商家始终秉持“工匠精神”。可商家既然做不出钢化玻璃,就别给消费者放空头承诺。这牵扯的不仅仅是信誉和法律,它还涉及到基本的行业道德。
为什么消费者购买钢化玻璃?以新闻中章先生订购“双层中空钢化玻璃”为例,其强度是普通玻璃的3至5倍,外力撞击不易破碎,即使破碎,也是整块玻璃碎成类似蜂窝状钝角小颗粒,不易伤人。所以不少身处高层建筑的消费者,都会优先购买钢化玻璃。商家做不出来钢化玻璃也就算了,事后竟然拿塑料膜敷衍。试问,若是在此期间出现安全问题,商家担得了责任吗?
倘若装好的玻璃,不是在第一时间就出现了质量问题,真不知道商家准备隐瞒到何时?且不说该商家的作为,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深究一点看,还可能违反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的条款。在产品质量上以次充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也不会允许。
进一步来说,面对记者和消费者的质疑,商家怎能把“行规”当作借口?一个行业的行规,应该建立在对消费者负责的基础之上,至少不该被用于忽悠消费者。事实上,一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潜规则”都是“在打太极拳”。且问这位高女士,说出的话到底是想说明,忽悠消费者是行业的“正常现象”?还是想说明,以次充好自家没有错?无论如何,商家无视消费者权益的傲慢态度,都不能轻放。
也许章先生遇到的,仅仅是行业中的孤例。可商家如此敷衍的态度,也令人不由得猜测,在玻璃建材市场当中,是不会真的存在如此“行规”?可以想象,该起新闻的公布,势必也会引动部分玻璃购买者的担忧。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除了要及时介入解决,解决章先生的难题。产品质量监督也不妨加大排查力度,清理玻璃建材市场中可能出现的不法现象。
钢化窗变塑料膜,“粗制滥造”也得有个界线。无论涉事的商家、企业是多大的品牌,不顾及消费者的切身权益,都得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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