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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负工资”羞辱了“劳动法”
http://www.scol.com.cn(2018-10-24 8:24:1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今年16岁的小雪从小生活在咸阳一个单亲家庭。2015年,因为家里生活拮据辍学出来打工。小雪说,今年5月份,她应聘到西安骡马市附近的张胖子私房菜做服务员。没有想到的是,辛辛苦苦干了一个月,不仅一分钱工资没有领到,反而倒欠老板195元。工资单上显示的是“负195元”。(10月23日《彭城晚报》)

  为何会出现“负工资”?餐饮店老板的说法是“旷工一天扣除500元”。用小雪“请假的天数”乘于“旷工扣除500元”,也就有了“倒欠老板195元”的“负工资”了。只是从账面上计算,似乎没有啥问题。但是,不管工资单如何计算,出现“负工资”都是奇葩的事情。这是对劳动权益的嘲笑和讽刺。

  “负工资”存在的问题是不小的。

  首先,这是对“最低工资”的羞辱。为了维护劳动者尊严,各地都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划定了最低工资线。最低工资线的设定,主要目的就是要确保劳动者生活水平的。那么,“负工资”就突破了最低工资线。工资的计算方式,无论如何计算,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线,这是最起码的底线。

  其次,这是对“法律法规”的践踏。劳动法不是拉偏架的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在维护用工单位的权益。也就有了“旷工可以扣除工资”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个法律规定是有约束规则的,也就是说“旷工一天的罚款”是依据工人工资的标准计算出来的,“旷工一天的罚款”要对应“劳动一日的工资”,法律的定义是“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相应的当日报酬”。而小雪的月工资在2000元左右,那么用工单位每日最多能扣除60---70元。“旷工一天扣除500元”显然逾越了法律。

  再次,这是对“劳动尊严”的嘲笑。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们一再强调“要让劳动者有尊严的活着”,让劳动者有尊严的活着如何实现?那就是要让劳动者的付出和收获成为正比,要最大程度尊重劳动者的权益。而实际上是,很多用工单位没有做到尊重劳动者,自己制定游戏规则,将国家法律法规当成了耳旁风。“负工资”就嘲笑着劳动者的尊严。即便属于旷工,那么劳动者的“已经付出”就分文不值了?

  “正常请假”要有别于“无故旷工”。“无故旷工”是没有请假就擅自离开岗位,而“正常请假”是向用工单位打了招呼的。而且,一个月保障劳动者“至少8天的休息”是法律的规定,“每天上班8小时”也是法律规定,这家用工单位既没有双休日也没有8小时的说法,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到底该处罚谁呢?

  其实,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一些用工单位打着各种名义“克扣工资”的乱象。劳动者的尊严里,放不下伤痕累累的“负工资”。(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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