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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前消费确认”是明白消费的必要之举
http://www.scol.com.cn(2018-10-12 8:25:3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堂吉伟德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为规范旅游业明码标价行为,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黑龙江省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简称“规定”)。除了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餐饮经营者还将实行“餐前消费确认”。在顾客点餐后,将菜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标注在二联点菜单上,现场交消费者签字确认后才可下单上菜,同时应将结算联交给消费者,按消费者确认的价格进行结算。该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配套解读将在近日发布。(11月10日《北京青年报》)

  景区价格欺诈现象一直是难以根治的顽疾,并出现了青岛大虾按只计价宰客等典型案例。但欺诈行为一旦形成惯形,就会不断出现各种手段的翻新与演变,比如大虾宰客事件出现后,青岛部分餐饮业主勾结出租车司机拉客,然后给予拉客成功的司机30%左右的佣金。从中消协旅游餐饮历次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餐饮行业成旅游市场“宰客”的集中爆发点,也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

  实行明码标价消费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前提条件,价格透明才能避免“天价诱导”。按理说,有了“明码标价”就足以实现“明白消费”,但何以价格欺诈行为依然泛滥成灾,跟“价格明码但并不明确”有很大关系。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达到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目的,往往挖空心思而无所不用其极。比如偷换概念,以只数代替斤数,或藏头露尾,消费内容标注不全,附加诸如开瓶费、茶水费、餐具费等额外费用,还有就是胡扰蛮缠逼消费者就范,明明菜品标注了价格,实行了明码标价,但商家在收费时另说一词,或讲消费者提出了额外服务内容,或口头私下达成了涨价协议,以既定事实替代价格标注而强制性收费,由于消费者拿不出证据反驳,往往只能被动接受。

  从现实看,明码标价只是明白消费的必要手段,而不是根本措施。大量消费欺诈行为有一个共性现象,即标价只是形式上的标注,但并非消费内容本身,加之患者消费金额的多少,往往需要在事后计算所得,此时已形成了消费事实,消费者处于无以自证的尴尬中,在权利博弈中处于弱势。事实上,消费者到饭店去就餐消费,对消费金额的多少并不清楚,并非理想中的“明白消费”。不确定性给消费欺诈提供了空间和创造过了条件,也让消费者无法实现放心消费。由此可见,为增加消费内容、项目和收费的透明度,真正让明码标价变成明白消费,就需要在餐前结算告之而非餐后算账,如此才能堵死“宰客”套路的空间,让消费权利得到保护。

  “餐前消费确认”的程序调整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减少了不确定性因素,真正实现了由明码标价到明白消费。由于点菜单上有菜品、服务的内容以及标价,自然出就能计算出总价。消费者在餐就知知悉了消费的价格,为后续作出选择提供了依据,认为价格合理就继续消费,认为价格过高可以调整项目或者放弃消费,如此可有效避免纠纷的产生;二是出现了消费争议之后,经签字的确定单无疑是最好的证明材料,对保障供需双方的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

  相比于其他商品销售而言,由于餐饮服务内容的复杂性,也导致双方在“明码标价”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普通商品的价格标注,其实就是一张明白的消费清单,没有其他的附加或者弹性空间,自然在价格上也就不存在争议的可能;不过餐饮服务除了菜品价格外,还有其他配套性服务等项目,因而也需要一张包含了所有内容与价格的结算单,并在消费前就全部提供给消费者,由此实现真正意义的“明价消费”,最终为明白消费和放心消费创造条件。

  “餐前消费确认”是将消费结算由事后向事前的调整,是明码标价措施的完善,也是对消费结算明白消费的必要之举,其效果值得期待,做法也值得推广与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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