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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盗窃案”不能是警方独角戏
http://www.scol.com.cn(2018-10-31 8:23:0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0月30日浙江金华。金华市公安局通报“夫妻称救警犬被指盗窃”处理进展:多湖派出所违反饲养警犬相关规定,对所长停职,辞退警犬管理员;全面核查案件。(10月30日 澎湃新闻)

  因为在警犬是被盗还是被“救助”问题上产生争议,浙江省金华市朱某、应某夫妇被采取强制措施,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让公众不免唏嘘。多湖派出所所长被停职,原因被定性为违反饲养警犬规定。那么,公众更为关注的是,警方在认定盗窃警犬还是“救助”警犬上是否有过于武断之嫌?在用警权方面是否过于随意?

  朱某和应某夫妇在警犬一事上,既其主观上没有盗窃警犬的故意(家境殷实无意盗窃),同时,夫妇二人也希望警方能够公布当时是否盗窃警犬的视频监控。有视频有真相,这或许最能让公众信服,也应该是警方藉此断案的重要证据。况且,因为警方自身的原因,在警犬照顾上存在疏忽、管理松散等问题,极易造成该犬属于流浪犬无主物的假象。在这个表象下,朱某、应某把犬只带回并加以善待,就不属于盗窃问题。

  但到目前为止,多湖派出所仍未公开相关时段的视频,夫妇二人的行为性质也仍然处于未定状态。在行为属性未定的情况下,警方对涉事采取夫妇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难免有武断之嫌。夫妇二人因为警方行为定性,给自家经营活动和外出带来极大不便,由此,公众不免对警方用警规范性产生了质疑。

  警方在这一案件上,既是“受害者”,也是管理和制裁者,明显具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嫌。所以,警方在对案件的定性,以及由此采取的相应措施,更需要慎之又慎,更需要依法行事,而不是动不动就采取强制措施。

  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多湖派出所在警犬丢失一事上,显然有管理松散弊病,其所长被停职也是对这一失职行为承担责任的体现。在朱某、应某夫妇“涉案”之前,一对丁姓父子因为“盗窃”该警犬甚至被判处刑罚。虽然针对的对象都是这只名叫“老三”的警犬,但案件情形显然不同,派出所不能就此简单混为一谈,武断认定。

  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关于保护警犬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警方也有义务保护警犬,规范用犬。在防范犬只危害公共安全一事上,不仅市民有义务遵守,警方也不例外。在这一义务出现疏忽时,假如再出现为一己之失而擅用警权问题,就是错上加错、大错特错,警方也必须就系列职务不法行为承担进一步责任。

  公众为朱某、应某夫妇遭遇感叹不已,既关注其事情走向,也关心警方在规范用权、规范警犬管理使用上的问题能否得到纠正,这不仅事关朱某、应某夫妇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证,也事关警方公信力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否则,被“误导盗窃警犬”的不止是丁某父子、朱某夫妇二人,还可能会有下一个“受害者”出现。(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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