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破解女职工扎堆生育的困局,单位出台规章制度,对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一名女职工“插队”怀孕,被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这名女职工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10月24日《检察日报》)
每个单位出台政策规定都不是现起草和现执行的,他都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过程。就上述幼儿园对女职工“插队”怀孕,被用人单位辞退来说,既然用人单位能拿出辞退女职工理由,就说明这个规定,之前在职工中就已经形成了心照不宣的协定。退一步讲,假如没有“插队”怀孕这一出,是不是这“排队怀孕”就是一个合理合法的硬性规定呢?
所以说,开店做买卖的总是要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从某种意义上讲,自古以来,女性就业就很难,尤其是在当前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女性就业就更加难上加难。尽管《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对女性就业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但是,仍然还有不少单位并不买账,我行我素,肆意突破法律和道德伦理底线。
因此来说,我们在终结“排队怀孕”规定上,与其事后又是打官司,又是舆论一边倒的谴责,倒不如事前就将那些对女性就业不合理的规定统统都清除掉。于是,这就牵涉到谁来反对?谁来清除的问题。首先单位女工要有拧成一股绳的思想,尤其是在歧视女性劳动就业方面,我们都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工会、劳动仲裁、妇联等组织部门要积极主动上门化解劳动纠纷,特别是对那些既不合法又不合规,缺乏社会伦理道德的条规,要强制督促废除,用各级组织的力量和法律的手段,为女性劳动就业扫除各种障碍。唯有这样,类似“排队怀孕”规定才能得到有效终结,女性劳动权益和人格尊严才能不至于屡遭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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