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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队”怀孕被辞退是对生育权的侵犯
http://www.scol.com.cn(2018-10-25 7:54:2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二胎”政策放开后,因女职工扎堆生育,有单位出台“排队怀孕”的办法,以防工作的正常运转受到影响。潘佳怡,是某大型集团公司创办的苗苗幼儿园的老师,因“插队”怀孕被单位辞退引发劳动纠纷。(10月24日中国青年网)

  生孩子是个人行为,完全应该由个人和家庭来选择与支配。生育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生育权也是一种“天赋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然而,幼儿园却以为了不影响工作为由,却限制了女教师生育的权利,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

  这个幼儿园以“为了破解女职工扎堆生育的困局”为名,出台规章制度,对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侵犯了员工的生育权和隐私。生育是个人的私人事务,是否生育、如何生育等问题应由个人自主决定,因此,生育权必然是一种私权。但这个幼儿园却要求女教师按时生育,这是极不尊重女性的行为。生孩子不是简单的商业产品制造可以按计划预定,怀孕也不是想怀孕就能怀孕的。试想,女性什么时候生育,涉及到自己身体条件、经济条件、家庭条件及工作生活环境等各种因素。幼儿园要求女教师生育要申报,单位批准后才能生育。能不能按时怀孕,谁也不敢保证。轮到某位老师怀孕,这个老师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怀孕,跳过顺序后却又怀孕了,就不让生下来?这样的规定太强人所难了。所以,这个幼儿园要求女教师“排队”生育,是对女性的不尊重,很不人道,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侵犯了人权。

  幼儿园此规定无法律依据,内部规定不可太任性。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排队怀孕”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女教师虽然是幼儿园的职工,虽然拿着幼儿园的工资,但单位没有强行干预女教师何时生育、怎么生育的权利。女性只要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结婚后何时生育那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了,只能由他们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只要个人的自由没有伤害到他人,就不应当受到限制,这是基本原则。所以,这个幼儿园让女教师排队怀孕,不仅不尊重女教师,也是对女教师家庭的不尊重,更是对社会的不尊重,是对法律的对抗。而且全面开放二孩是国家政策,女职工怀孕生二胎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幼儿园出台这样的规定显然与国家的政策精神不相符。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组织都不得侵犯。按照相关规定,女员工何时怀孕由她自身决定,没有义务向单位汇报,单位更没有权力规定其怀孕时间。这个幼儿园要求女教师“排队”按时怀孕,这样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女工的生育权。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更不合情。因此,女职工一旦生育权遭到了侵犯,应该像这位女教师那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生育由不得别人“摆布”,更由不得别人来发号施令。(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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