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校边店”商品质量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http://www.scol.com.cn(2018-10-24 14:20:1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徐建辉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0月23日,包头市首例因牙签弩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九岁的原告刘某某是包头民馨路第一小学学生,因在学校周边购买牙签弩时不慎被发射出的牙签射中左眼,造成晶体摘除,构成十级伤残。为此,他将距刘某某就读学校不足一百米的“学童食品便利店”和“爱好食品便利店”及四位经营者告上法庭。(10月24日《北方新报》)

  九岁的孩子,人生才刚刚开始。没想到却因一根小小的牙签和一种名叫“牙签弩”的所谓“玩具”而因伤致残,并且伤的还是一个人最重要的眼睛,直接造成晶体摘除,形成了永难恢复的十级伤残!这是多么地令人痛心!难怪当事人的父亲不接受任何调解,孩子的一只眼睛都毁了,还谈个啥?

  这位心痛不已的父亲说道:“调解肯定能拿到一笔钱,但是能有多少钱可以治好孩子的眼睛和一生的伤痛!我要为我的孩子和所有的孩子们讨一个公道,要一个说法!”是啊,再多的钱也换不回孩子完好的眼睛,岂能去拿孩子的眼睛和被告讨价还价?再说了,这不是在替自己的孩子一个人索赔,而是要给所有正在受到学校周边小商店、小摊贩所售的像“牙签弩”一样的危险商品威胁的所有孩子们维权和呐喊。

  希望人们能将心比心,感同身受,“幼人幼以及吾之幼”,共同反对和声讨那些无良商家威胁和侵害孩子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的经营活动,为净化校园周边安全环境,让学校和孩子们能从被各种危险和劣质商品包围的困境险境中突出重围而一起呼吁、共同努力。

  确实,正如这位刘同学和他的学校所处的商业环境一样,如今抬眼所见,各所学校周边的商业安全与产品质量状况确实不容乐观。此前关于校外路边店常见的这种危险的“牙签弩”、“弹珠枪”和其它有害玩具,以及形形色色卫生和品质堪忧的“五毛小食品”,媒体均有报道,类似的伤害事件也已不是第一次听闻。然而时至今日,这些“学生专供”的校边商业服务,依然令人倍感担忧,否则也不会发生刘同学这样的悲剧。

  孩子们不懂事,初生牛犊不怕虎,但商家却是逐利的。他们只知什么赚钱卖什么,什么好卖推什么,至于适合不适合小学生和未成年人,是不是有可能对懵懂无知的孩子造成什么样的伤害,他们才不会去管。所以现在出了事情伤了人,那些无良商家必须为此担责!

  可是这就够了吗?就算上述这几个商家和经营者被判赔,十几万元就能换回刘同学的明眸善睐?显然不能。追诉几个商家的责任,最多也就是给受害人一点补偿和安慰,让肇事者吃到一点教训,同时给世人敲响一次警钟。

  要避免刘同学的覆辙重蹈,关键还是要以此事为鉴,建立完善校外商业监管制度,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责任,全面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给各校周边商业来一次安全大扫除,在校门之外设立第二道质量“安全门”,彻底将“牙签弩”这样的危险产品以及食品安全部门等各种安全隐患挡在门外、清理干净,还孩子们和家长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