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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捐款”法无授权不可为
http://www.scol.com.cn(2018-10-16 7:52:0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隔山打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今年10月17日是第四个中国扶贫日。有网友称,云南昭通镇雄多乡镇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职工积极响应,正科级及以上“保底捐款”1000元,一般职工、教师捐款300元。(10月15日,新京报网)

  从2014年起,每年10月17日为“中国扶贫日”。“中国扶贫日”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视和对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关心。开展扶贫日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虽然,为贫困地区贫困群众募捐是扶贫日活动的内容之一,但募捐的前提是凭单位或个人自愿。按职务级别定标准的“保底捐款”做法,不仅违背了扶贫日活动的初衷,而且还于法无据。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保底捐款”其实质就是募捐的一刀切。尽管作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机构团体等,在扶贫日活动期间,应积极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党员干部职工参与“扶贫日”活动,发挥表率带头作用。但是否捐款、捐款多少等,应由干部职工根据自身家庭收入和家庭负担实际来决定,而不是以文件通知的形式下发捐款对象及金额标准。不知道乡机关要求正科级以上干部捐款1000元以下,一般职工捐款300元以上;镇中心学校要求校级领导正职每人“保底捐款”700元,教师每人“保底捐款”300元。等等这样的标准从何而来,制定标准的依据何在?

  一段时间以来,类似这样“保底捐款”的现象还真不少。这种非捐资人自愿认同的捐款其实就是一种“强制捐款”,与搞“强制摊牌无异。”固然,参与社会慈善是公民的一种美德,但是否捐款,捐款多少绝不应成为对干部职工的道德绑架。也许有人会说,党员干部、学校教职工,觉悟高,几百元的“保底捐款”也不会伤筋动骨。可事实上这与他们的承受力没有多大的关系,不能因为说他们有固定收入保障,就不需去理会该行为的合法性。往往是看似合理的事情其不一定合法。我国现行慈善法明确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这种“保底捐款”的做法岂不是与法相违背。作为搞“保底捐款”的单位和部门不能只是一味地要求干部职工践行法治,而却让自己游离在法治之外。

  之所以一些单位和部门对“保底捐款”爱不释手,主要原因还是其好大喜功的形式主义之风顽疾根深蒂固,错误地认为,本单位或部门捐款多,就说明完成任务好,甚至出现了在单位与单位、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攀比的现象。这既有违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损害了慈善的公信。又无形中增加了有的本就家庭负担重的干部职工的生活负担,伤害了干部职工的爱心。暴露出有的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的淡漠。

  既然“县里没有规定要求强制捐款,金额也没有规定,都是自愿的”,为何这一倡议到了乡镇、到了学校就落实成这样,这确实值得深思。(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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