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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强奸嫌疑人被公诉”很有必要
http://www.scol.com.cn(2018-10-10 8:23:2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0月 9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微9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报道。但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及隐私,办案程序尚在进行,此间进行报道是错误的,并且报道中多处表述错误、用语明显不当,造成十分不良的社会影响。(10月9日河南检察微信公号)

  近一段时间,未成年人赵某强奸一案,因鲁山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一篇名为《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而引发社会各界热议。该文中说,鲁山某中学初二学生小赵,在今年暑假里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日,鲁山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接着,鲁山检察院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父母为此还专门送来了锦旗。

  强奸案冰释前嫌,此事一经媒体曝光,舆论一片哗然。强奸案属于严重刑事案件,何况还是强奸未成年人这种性质尤其恶劣的案例,能否实施刑事和解成为焦点。依照我国刑法,强奸罪犯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该属于新刑诉法“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范畴。强奸罪是一个很重的罪,最重的是死刑,强奸案件怎么也划不到民间纠纷里去,是不能适用和解的。而且强奸案很明显是典型的故意犯罪,不属于过失犯罪。再说,如果犯了强奸罪,家里只要有钱就可以“花钱买刑”,不受刑事处罚,必然会助长一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这种重大的刑事犯罪行为都能刑事和解,那其他刑事犯罪更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了,反正出了事,都可以用钱来打发,这样就会起到不好的示范效应。

  “花8万元就能强奸一个未成年人”。让“强奸17岁少女”却能刑事和解,触碰了社会的道德底线,而且这种“冰释前嫌”对检察院来说也已超越了自己的职责范围。刑事和解,应该由法院去做,检察院没有这个权力。在社会广泛质疑的情况下,鲁山检察院回应社会质疑,决定依法将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做法是应该的。通过法律的公正审判,还被害者一个公道,使强奸人受到应有的惩处,让犯罪嫌疑人及更多的未成年人从中吸取教训,不再犯类似的罪行。

  老百姓对司法需求朴素、强烈。对于民众来说,公平正义已经不仅仅涉及自己利益得失,而是关系到从社会整体环境中所能享受到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出现争议,这并不奇怪,说明民众对司法公开的强烈愿望,也说明民众用监督的方式帮助司法查找问题。因此,真心希望鲁山县人民法院在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提起公诉后,能审慎、公正地审理此案,使该案的最终判决能经得起社会各界的检验,使之成为一个好的判例。使该案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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