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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会与犯罪“冰释前嫌”
http://www.scol.com.cn(2018-10-10 7:53:2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10月9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早前据媒体报道,赵某强奸了一名17岁少女,鲁山县检察院促成双方父母“冰释前嫌”签订和解协议书。赵某取保候审返校上学,事件引发网友争议(据10月9日《中新网》)。 

  在现代法治社会面前,犯罪就是犯罪,罪行的大小,该受到怎样的惩处,最终都需要由法院来做出裁决。即便是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也不存在例外。尚在中学阶段的未成年人赵某,涉嫌强奸同样未成年的17岁少女,当地检察机关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在对外宣传中使用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冰释前嫌”的表述,其真正所要表达的意思,无非就是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和对未成人的特殊保护,寄希望一时冲动涉嫌犯罪的赵某能够痛心悔改,重新回归课堂,续写今后的人生。  

  当地检察机关的这种善意之所以令公众“哗然”,甚至受到网友的质疑,既有文字表述的不当,也不排除当地检察机关有让嫌疑人“赔钱抵罪”的些许用心。但无论文字表述还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良苦用心”,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这种实质上的不受惩处表述显然都是非常不妥的,他不但给社会尤其是未成年群体造成了误导,用词极不严肃。也是对法律宽严相济的曲解和“想当然”,更违背了法律有罪必惩的基本原则。强奸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嫌疑人可以用积极的赔偿和悔过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可以据此从轻判决,但绝不意味着未经法院审理程序就可以“越俎代庖”甚至“重回课堂”。

  平心而论,鲁山县检察院虽然在文字表述上存在问题,用意上或也存在不当之处,但在实际适用的法律程序上并不存在任何瑕疵,对嫌疑人赵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也不存在违规违法之处,而如今依法将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也是在实际行动来回应公众的质疑和误解,这无疑是值得称道和令人欣慰的。  

  应当说,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各方面尚未健全成熟,一时冲动之下犯下任何错误甚至违法犯罪,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只要不属于严重暴力刑事犯罪,理论上都应得到谅解或法律的从轻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就不会受到处罚,法律也不会与任何违法犯罪“冰释前嫌”,即便是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庭的谅解,法院可以判决其免于刑事处罚,但也并不意味着对其犯下的罪行就“一笔勾销”,免于刑事处罚同样也是法律定义的一项处罚,对其今后的人生发展依然会产生较多的影响,不可能“冰释”如水。 

  犯罪就是犯罪,法律本身就是为惩治犯罪而立,人们可以对未成年人的某些违法犯罪选择原谅甚至宽容,但法律必须彰显他的刚性和尊严,只有依法惩治犯罪,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确保更多未成年人及早认识到法律的不可触碰。(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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